廣告法增網絡廣告責任義務保障公眾利益
葉兆佳(右)及林倫偉介紹會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廣告法》法案,鑑於近年網絡廣告越來越多,法案新增對網絡廣告的責任及義務要求,當中網絡運營商、電信運營商發現不實或違法網絡廣告時,有責任制止、暫停發布及舉報的義務。委員會認同政府的立法取向,認為此舉有必要性,以保障公眾利益。
閉門會議逾3小時,葉兆佳、林倫偉會後向介紹會議情況時稱,會上進一步澄清執法對象適用範圍,當中廣告主為推銷商品或服務而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實體,即廣告老闆;廣告經營者為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的實體;廣告發布者為受廣告主或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實體。委員會認同明晰執法對象可以有效執法。
針對現時有很多網絡廣告,會上亦討論到規範特定廣告的宣傳,雖然部分與現有法律重疊,但新增要求並未抵觸原有法律,例如煙草與酒精廣告在原有法律禁止宣傳的基礎上,新增其他場景的禁止廣告宣傳的規定,增加覆蓋範圍;醫療器械、保健產品廣告明確醫療人員、專業人員不得為此類產品代言,因公眾對相關專業人士的信任度較高,通過嚴格的要求以符合公眾利益。
房地產廣告方面,根據實際市場情況適度放寬要求,以便利市場運作;博彩廣告方面,與《博彩法》禁止廣告宣傳的原則一致,法案僅允許非經營娛樂場的博彩實體,即榮興彩票、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可在經營網站或場所內宣傳,此外,博彩設備展覽容許相關廣告宣傳。葉兆佳稱,是次會議委員會基本同意政府的取向,將繼續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餘下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