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開放旅客在澳登記結婚 黃少澤:需謹慎評估

議員倡開放旅客在澳登記結婚

在昨日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議員施家倫建議當局仿效拉斯維加斯及香港等地,開放婚姻登記限制,吸引旅客來澳締結具法律效力的婚姻,以大力推動「婚禮旅遊」產業。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在澳門締結婚姻的人士必須訂定婚姻財產制度,釐定婚前及婚後財產,若取消要求,當結婚雙方日後在外地作出財產處分時,可能引致有關財產分配及歸屬等法律問題,需謹慎評估。

施家倫

黃少澤表示,據《民事登記法典》第106條的規定,在澳門辦理婚姻登記,結婚人其中一方應以澳門為常居地,亦即須為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人士,而另一方結婚人則不限定常居地。換言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如雙方結婚人均居於澳門以外的地方,則無法在澳門辦理具法律效力的婚姻登記。

黃少澤(左3)及相關官員列席立法會

由於本澳婚姻登記制度與《民法典》的親屬法規定相互關聯,產生與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法律效果,包括財產制度、夫妻關係的權利和義務、親屬關係,乃至繼承等。例如在財產制度方面,按照本澳法律制度,在澳門締結婚姻的人士必須訂定婚姻財產制度,以釐定結婚雙方婚前及婚後的財產,倘取消結婚人其中一方以澳門為常居地的要求,當結婚人雙方日後在澳門以外作出財產處分行為時,可能引致有關財產分配及歸屬等法律適用問題,故需要作謹慎的評估和研究。

就選擇締結婚姻的地點方面,為滿足市民在民事登記局以外的地方舉行結婚儀式的意願,2024年修改的《民事登記法典》引入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儀式的制度,讓市民除了可於民事登記局內締結婚姻外,在不損害結婚行為的莊嚴性或妨礙法律的嚴謹執行的前提下,可按結婚人雙方的意願選擇在其他公開的場地由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儀式,如本澳大型酒店場所內的宴會廳和場所外的花園,以及一般的餐廳。同時,法務局向公證員發出的指引已對締結婚姻的地點作適當規範,結婚人可自行選擇符合有關規範的結婚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