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廣告法 認同當局放寬方向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廣告法》法案。主席葉兆佳及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經過兩次會議,委員會已完成對逐條條文的討論,將綜合意見及整理出問題清單後,再提交予提案人,之後委員會將約見政府討論。

葉兆佳介紹,會議討論主要集中在廣告安裝規定及違規廣告行政處罰等。政府在廣告安裝方面作出較大程度放寬,契合優化營商環境的施政理念。法案建議,除醫藥器械、保健品等特定廣告需相關監管實體批准外,大部分廣告內容事前無需批准。但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設在公共地方的廣告需市政署許可,二是涉及工程安裝的懸掛式廣告需按工務局要求,部分需事先通知、部分需取得批准許可。同時,政府將會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的室內廣告、以及不緊接相鄰風貌街道或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地段的廣告,毋須事先經文化局評估。

葉兆佳表示,委員會認同放寬方向,但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放寬程度、範圍,以及放寬後如何建立有效的巡查監察制度。

葉兆佳及後指出,法案在違規廣告處罰方面有多項定額罰款,金額幅度較大,如兩千元至兩萬元、兩萬元至十萬元等,針對不同違規情形設定相應處罰金額。委員會希望進一步了解罰款金額的制訂依據及實際執行時確定具體金額的標準。同時,委員會關注戶外廣告需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如廣告安裝後出現危險或造成損害時,哪些情形可由保險覆蓋。 此外,政府將修訂《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允許已取得中成藥註冊的持有人,在展銷會或展覽會期間,即使未持中藥房准照,也可銷售符合條件的外用非處方中成藥,但需提前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供資料及活動時間。葉兆佳稱相關修訂有助推動大健康產業發展,並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監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