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犯燒毀樓上律師樓大門 初級法院判處三年徒刑緩刑四年

南灣一律師樓去年遭居於樓上住戶縱火,初級法院第五刑事庭合議庭今判處縱火者三年徒刑,緩刑四年,須支付被害人財產及非財産損害賠償共96,682元外,緩刑條件是於案件判決確定後30日內,在澳門最多人閲讀的報章上,連續刋登兩天道歉聲明啟示,以便澄清事實。法官再三警告嫌犯需維護好鄰里關係,不能再犯案。

昨日下午3時,初級法院第五刑事庭合議庭主席梁鳳明法官在宣判時表示,嫌犯在法庭首次審訊期間,否認縱火時具主觀故意,及表示:「不知自己做緊乜」,法庭隨後透過仁伯爵綜合醫院對嫌犯進行精神鑒定,報告證實嫌犯犯罪時不屬不可歸責的情況。於第二次審訊期間,嫌犯才承認自己縱火時是知悉的,及承認曾兩次對律師樓進行縱火。

法庭聽取了消防區長、輔助人、司法警察局偵查員、住戶聲明及審查了卷宗內錄影片段相片等資料作分析。雖然消防局報告表示,火警局限於起火位置,但法庭認為當時火警濃煙已蔓延至4樓至5樓,火警中損毀了律師樓門前的一系列設備,當時十多名住戶需疏散到街上暫避,一人因吸入濃煙不適送院,十多人中有長者及兒童,縱火時間正是一般家庭下班休息時分。倘未被及時發現,火勢將蔓延及一發不可收拾,造成更大危害。

事件造成律師樓巨額損失,嫌犯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澳門《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a)項規定的造成火警罪罪名成立,判處三年徙刑,緩刑四年,須支付被害人財產及非財産損害賠償共96,682元外,緩刑條件是於案件判決確定後30日內,在澳門最多人閲讀的報章上,連續刋登兩天道歉聲明啟示,以便澄清事實。合議庭主席梁鳳明法官再三警告嫌犯需維護好鄰里關係,不能再犯案。

事發於去年4月1日晚上約9時41分,嫌犯在律師樓上方梯間使用打火機燃點不知明物品並將其拋向律師樓門口,目的是要燃燒律師樓門口靠牆放置的一些待清走的傢俱包裝紙皮,但未有成功。

同日晚上約9時47分,嫌犯第二次在律師樓上方梯間使用打火機燃點不知明物品並將其拋向律師樓門口,火種點著該等紙皮後產生大量濃煙,隨即波及律師樓的兩扇門、門外牆身、天花及多項設備付之一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