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團派競選宣傳品應避免福利性質物品

選管會會見傳媒

澳門特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將於本年9月14日舉行,在昨日的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參選程序講解會上,有不少與會者關注候選人在禁止宣傳期間,可否進行會務活動、舉行會議,以及選團派發的宣傳品會否構成賄選等。立法會選管會主席盛銳敏解釋指,競選宣傳品只可以在8月30日至9月12日的競選宣傳期派發。他強調競選宣傳比拼的是政綱及參選理念,令選民經思考及判斷後選出合適者,投下一票,故宣傳品最理想是以印有號碼、相片、政綱等紙本方式派發,必須避免福利性質物品,如造勢晚會的茶葉、充電寶,則不應派發,不應與利益扯上關係。

至於哪些宣傳品可以派?盛銳敏舉例如單張,從往屆經驗睇,手搖旗、紙巾、非電動的撥扇、飲用水等。他透露,選管會正研究宣傳品問題,將適時向參選團體作出通知,希望選團報備有意派發的宣傳品及數量,並邀請廉署了解及後續跟進。

盛銳敏提醒,任何候選名單及相關社團向公眾派發競選宣傳品時,均須注意會否構成賄選;同時,候選名單須向選管會報備擬舉辦的宣傳活動及所有競選宣傳品的資料,舉辦宣傳活動及派發宣傳品的支出列作候選名單的競選經費,均需列入選舉帳目中。

為了跟進及評估各候選名單於立法會選舉開支限額的執行,選管會將適時向各候選名單受託人發出通知,要求候選名單報備將於競選活動期內擬舉辦的活動及派發的宣傳品清單和數量,以便選管會及廉政公署作出適當的監督。候選名單向公眾派發的競選宣傳品尤其應避免包含具有福利性質的物品。

第3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已訂定各候選名單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根據選舉法相關規定,任何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實際開支超過限額時,候選人及候選名單的受託人處最高6個月徒刑或科澳門元10萬元至100萬元罰金。

僅涉會務不涉競選宣傳不違規

盛銳敏重申,競選提名委員會可以在禁止競選宣傳期間舉行會議和聚會,但前提是這些活動不涉及競選宣傳成分。根據選舉法第75A條,競選宣傳需滿足兩個要素:一是開展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一些候選人的活動;二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給候選人。因此,只要競選提名委員會的活動僅涉及會務工作,不涉及競選宣傳,則不違規。根據選舉法第75C條,參選人若在過去一年內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榮譽性質職務人士(包括社團、財團或公司),且在選舉前15日至選舉日舉辦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或禮物等,則需在選舉日前的第18日書面申報,以便公眾和廉政公署監察。

他同時提醒,提名委員會本身具有法定的中文、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在舉行活動時需注意避免因使用這些名稱和標誌而讓人誤會涉及競選宣傳。

深合區違反選舉法同樣會受處罰

有出席者問及如何監管在深合區的競選活動?盛銳敏表示在深合區的違反犯選舉法行為,同樣有機會受處罰,而即使在境外發生不法行為,亦有恆之有效的機制應對。

有選團在6月26日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翌日是禁止宣傳,候選人在26日表受傳媒訪問,在6月27日禁止宣傳期見報,是否違法?盛銳敏稱,竸選宣傳的定義是引起公眾注意某個候選人,以及以明示或暗視方式吸引選民投票或不投票給候選人。傳媒於6月26日在行政公職局拍攝相關提名委員會提交候選名單的消息,6月27日只是客觀報道事件,是可以的。至於選團是否可以轉發相關新聞給親朋好友,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向沒有特定的公大眾轉發相關新聞,甚至加入其他內容,起推廣效果,吸引別人注意該參選組別,就有機會跌落竸選宣傳問題。

選管會暫未收其他選舉投訴

此外,盛銳敏表示,選管會早前曾收到一名居民反映受到壓力,被要求提交指定數量的選民提名表,選管會跟進時要求相關居民提供更多資訊,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回覆。選管會暫未到其他關於選舉的投訴。

至於領取提名表方面,盛銳敏指出,截至昨日,共有10名人士曾親臨公共行政大樓選舉事務接待櫃枱領取《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

有聽眾在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反映,有自稱廉署義工隊人士在網上稱,家人收了「著數」簽署提名表。盛銳敏回應稱,選管會暫未收到相關投訴,並強烈呼籲居民要檢舉賄選,提供線索,選管會將嚴肅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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