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離婚訟訴必須訴前調解 當局指定社工任調解員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未來若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當事人必須在司法程序開展前接受調解,並由社工局指定的政府或民間社服機構的社工擔任調解員,而調解程序不會向當事人收費。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上午舉行會議,繼續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法案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黃顯輝會後表示,會上,政府介紹了本澳每年約有1,000宗涉及家事的訴訟案件,當中有四分之三涉有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個案,200宗涉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政府聽取了司法機關、社服界、律師界的意見後,為了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針對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的司法程序,引入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當局希望透過和諧的方式,令爭議雙方可以和好如初。

若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當事人必須在司法程序開展前接受調解,並由社工局指定的政府或民間社服機構的社工擔任調解員,調解員沒有報酬,現有已註册社工有1,000多人,當局日後將編製家事調解員名單,而調解程序不會向當事人收費。

至於調解員,法案建議由社工局局長在局內的社工範疇公務員,或持有效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且具備相關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中指定。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為何限定此範圍,以及調解員的資格標準、招聘程序及是否需要建立相關專業制度等問題。當局則回應強調,當局引入訴前調解制度是先行先試,因此維持只限兩類社工擔任,但需接受培訓。

有議員質疑為何調解是採強制性而非自願性,特別涉及家暴的離婚訴訟,在完全沒有可能達成和解的情況下,為何仍要進行調解?黃顯輝引述政府指,若涉及家暴問題,調解員可立即停止調解程序和制作調解報告書,讓被家暴當事人可馬上申請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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