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完成討論「電子政務」法案

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開會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與政府代表分析及討論《修改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相關法規》法案。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除對《修改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相關法規》法案作出修改,還涉及修改《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和支付訴訟費用》)。法案建議,設立電子平台內的電子資料庫,在申請部分公共服務時所使用的部分私文書,改以電子方式取代;部分公共服務的通知,如罰款亦可以電子方式發出,不過選擇使用電子方式接收公共服務通知與否,由申請人/市民自行決定,而政府仍會保留現有的公涵通知方式。
李靜儀指,《修改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相關法規》法案由於涉及《5/2022號法律》,故法案名稱將修改為《修改電子政務及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透過法律賦予及清晰電子證明上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除了《電子證務法》外,進一步擴展適用範圍、應用場景等,更清晰內容。部分文件遞交及免除遞交文件中,政府表示日後會設立電子平台內的電子資料庫,紙本文件原件將由工作人員檢查後上傳至市民帳戶內的電子資料庫,當再次使用服務時,可透過此統一電子平台(如一戶通)使用這些文件。政府初步還建議,市民常用的私人文書,如學歷、居所證明、專業資格認證等,可以透過此電子方式提交,公共部門間亦可以資料互聯,避免日後重複提交,進一步提高便利性。若公共部門懷疑相關人士資料真確性時,可要求補充提交相應原件。
另外,將來會透過電子方式向市民發出公共服務的行政通知,相關電子方式發出的行政通知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罰款通知,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現行一戶通內的電子通知屬提示性質,未來法案通過後,由統一電子平台發出的電子政務或電子通知,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等同公涵通知,但取決於居民自願選擇,亦可取消接收通知,強調屬自願選擇,不是強制。政府仍會保留現有的公涵方知方式。
在電子文件的印花稅費用計算方式上,李靜儀指,法案建議電子文件的印花稅是「按份」計費,每份為澳門元15元。
建議法案9月1日起生效
另外,為傳喚目的需要在法院及市政署大樓內張貼的告示,法案建議該告示日後在該法案生效後,可以電子方式於法院互聯網網站公布而取代。若屬應發出書錄及訴訟行為的證明情況,都可以電子證明代替紙本證明。相關規則及技術要件,由政府公布的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檢察長批示訂定。
一常會已經完成該法案的討論,待政府提交修改文本便可以撰寫該法案的意見書。李靜儀表示,政府代表解釋,需要時間作行政部門準備,以及讓市民認識法律的保密工作,故建議該法案生效日期為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