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冀當局釐清「採購法」適用範圍

李靜儀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政府代表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適用範圍於公共行政領域的行政部門及機構,但金融投資活動合同、外匯證券管理、以及基於國家安全、不可預見的具公共災難性質、保護特區等三種例外不適用情況。另外,亦與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之法律制度)之間的有協調問題。故此,委員會希望政府釐清《公共採購法》法案適用範圍。

李靜儀表示,委員對於法案的適用範圍、例外情況、迴避制度、保密義務等作出討論。有委員關注到,法案適用範圍於公共行政領域的行政部門及機構,但金融投資活動合同、外匯證券管理、以及基於國家安全、不可預見的具公共災難性質、保護特區等三種例外情況的原因。

她引述政府代表會上回應指,金融投資活動投資項目市場波動大、變化快,需要每刻按照經濟情況、需求、機遇等,故部門對投資項目的合同不適用於《公共採購法》的規範,但金管局等部門在進行投資項目的合同時有其需要遵守的程序。另外,若公共部門不是進行金融服務採購活動時,便需要受《公共採購法》規範。

李靜儀續指,有委員關注到《公共採購法》與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之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與協調,她再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74/99/m號法令是特別法,具有高度專業性,在部門進行公共工程判給時,會優先採用74/99/m號法令,未來,政府將會向部門舉行解釋會,讓部門了解兩者之間的執行要求。

李靜儀又指,政府代表會上指未來會透過配套行政法制定公共採購項目中的程序、資料和金額等,基於效益考慮,未來只會對某一金額以上的公共採購項目作披露。另外,標書亦不會要求使用指定牌子、技術、規格型號等,避免出現量身訂造,落實公共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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