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秘密法」明確 須公開事項不得定為國家秘密

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明確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可定為國家秘密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審議政府較早前提交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新工作文本,新文本清晰了行政長官權限和解密條件、程序等,其中法案規定行政長官具權限把8大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新文本增加條款,明確按照法律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可定為國家秘密。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向傳媒介紹會議情況。
李靜儀表示,會議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未來國家秘密會由兩種形式確定,一是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二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確定。某一事項一旦被確定為國家秘密,便會需要採取一定的必要措施。新文本並清晰了行政長官關於確定國家秘密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事項、訂定及延長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訂定及變更解密的條件、作出保密決定、解除保密的義務等。
李靜儀續稱,與初文本一樣,行政長官具權限把下列八大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包括:(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配合中央人民政府履行國防和外交等職責所開展的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中的秘密事項;(七)行政長官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發出的有關事務指令而開展的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八)其他因對國家安全及利益具重要性而應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
她提到,經聽取委員會及立法會顧問意見後,政府新工作文本在現有條文中新增1條款,規定必須對外公開的事項不得定為國家秘密,舉例如其他法律訂明需刊登公報或經過公開程序等。
李靜儀又表示,會上委員會並關注定密的標示,政府介紹指,將來會公開定密的標示,標示包括有中葡文的「國家秘密」字樣、定密日期等資訊,讓接觸到國家秘密載體或文件的人士,清晰是屬於國家秘密內容及需遵循的法律。
委員會並關注到新文本仍未載明具體的生效日期,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法案討論成熟時會訂明生效日期,並設有一段待生效期,以便部門做準備工作及進行法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