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知多點:特留份繼承

世界各國的繼承法通常都把繼承分爲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那麼澳門的繼承制度又是怎樣的呢?一個人是否能把他的所有財產任意去透過遺囑去分配呢?大家不妨看看下述的澳門遺產繼承法律小分享。

澳門現行的繼承制度沿自於葡萄牙,當中最具特色的是「特留份繼承」。

特留份繼承具有強制性質,是法律規定強制遵守的一種繼承方式,不管被繼承人是否立下遺囑,亦不管遺囑的內容如何,只要符合特留份繼承的規定,必須先進行特留份繼承。特留份是指「依法須留給特留份繼承人,以致遺囑人不得處分之財產部分」。根據《民法典》第1995條,配合第1973條之規定,特留份繼承人依順序而被賦權繼承:a)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b)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

特留份繼承是會有一個特定的份額的。例如,如配偶並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共同分享特留份,則配偶之特留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如配偶與子女共同分享特留份,則特留份為遺產之一半。如無生存配偶,則子女之特留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一或一半,視乎僅有一名子女、或有兩名及兩名以上子女而定。如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共同分享特留份,則特留份為遺產之一半。如被繼承人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生存配偶,則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特留份為遺產之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視乎被賦權繼承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母、或為其二親等及二親等以外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定。[1]根據《民法典》第2000條之規定,算定特留份時,應考慮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其財產之價值、已贈與財產之價值、須歸扣之開支及遺產所負之債務。

倘若計算完又或没有上述特留份繼承人之情況下,便看看被繼承人是否有立遺囑的情況。必須是合乎規範的遺囑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倘若被繼承人仍有財產未分配,那麼就按法定繼承處理。法定繼承人順位按《民法典》第1973條第1款之規定:a)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b)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c) 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d)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e) 四親等內之其他旁系血親;f) 澳門地區。


[1] 參見《民法典》第1996條至第1999條。

作者:鄭綺儀律師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