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查選舉資格合乎「國際選舉慣例」

根據「《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建議,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作出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一定期間內,該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對此,有社會小部分聲音認為有關建議影響參選人或候選人享有和行使選舉權,針對相關問題值得釐清。

在選舉中嚴格規定候選人或參選人資格,在不同國家當中都有明確規定,如在德國聯邦選舉法嚴格規定候選人資格,列明因犯罪行為經法院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即自動喪失擔任公職與參選公職的權利,禁令期可長達5年,倘若觸犯叛亂、叛國、妨礙選舉、選舉造假、威脅選舉人等罪名者,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更可能一併喪失2至5年。而德國議會對煽動暴力、宣揚極端主義有明確懲罰措施,如在2019年,極右政黨「德國另類選擇黨」議員布蘭德納便因多次發表反猶太主義言論,被德國國會褫奪出任國會司法事務委員會主席資格。

除了德國外,在美國也有同樣規定,美國聯邦憲法對國會議員資格有明確規定,除年齡、公民身份和居住權要求外,還規定議員在宣誓效忠後,若有任何參與叛亂、背叛美國的行為,即可被撤銷議員資格。美國過往已有多名議員因叛國罪被驅逐出國會,更被禁止再擔任任何公職。

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出,資格審查是合理且必須有的法定選舉程序,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修改「兩大選舉法」時,完善參選人或候選人的制度審查機制,不僅是體現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更是合乎「國際選舉慣例」。至於因「不擁護」和「不效忠」被取消參選資格一定期限不能參選,當中並沒有指出「終身禁選」,這跟基本法當中所說的行使選舉權問題並沒有關聯,社會也確實沒必要過份解讀。

由於「兩大選舉法」確保全面精準落實「一國兩制」,鞏固「愛國者治澳」原則,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法治基石,政府必須要充分聽取社會意見,凝聚社會共識,更要及時向社會解釋清楚,避免影響到社會對修法內容產生不必要錯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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