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監聽居民私隱知情權無保障? 黃少澤:澳門監督和審批是全世界最嚴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期間不少議員關注審批截聽程序是否嚴謹、如何保障居民私隱和居民知情權,他們認為應有機制確保居民懷疑自己被非法監聽時,可以進行申訴,以及當局應定期公佈申請和審批數據,提升居民對警方信任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澳門對警方截聽的監督和審批機制是全世界最高和嚴謹,新法對保障私隱更加嚴格,警察須事先獲得法官許可方可進行通訊截取,若市民懷疑自己被非法監聽可以隨時報案,倘若對警方無信心可以向廉署報案,由相關部門調查。

議員關注警方通訊截取同時如何保障個人私隱和知情權

警方截聽維持須事先經法官許可

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引介法案時表示,本澳的電話監聽制度由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72條至175條所規範,相關制度自1997年生效沿用至今已超過24年,從未修改。隨着通訊科技不斷發展、革新,面對當前的通訊技術和工具,現行電話監聽制度已跟不上發展,急須完善。

黃少澤(中)昨列席立法會

法案建議維持刑事警察機關必須先獲得法官命令或許可,才能進行通訊截取。同時建議新設「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定通訊的截取屬不正當,應向因此受損害的人作出通知。另外,法案建議訂定專門罪狀,明確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電信營運者、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其工作人員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作出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將透過通訊截取獲得的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處罰。

李良汪

黃少澤強調,隨着國家安全形勢加速複雜化、犯罪形勢日益隱蔽化,特別是即時通訊和加密通訊已普遍應用到犯罪活動之中,建立與時俱進的通訊截取制度已具有一定迫切性。特區政府期望透過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另一方面不斷優化制度,制定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

黃少澤

議員關注跨境網絡犯罪如何執行

議員梁孫旭關注,現時很多犯罪都涉及跨境性,對於本地電訊營運商,警方可以依法進行截取,但對內地和跨境通訊,當局可否透過區域合作解決?他又關注到私隱問題,如何監管被截取的資訊,以及有否規範甚麼人才可以讀取相關資料,保障當事人?政府會否每年公佈相關截取個案數量?議員李良汪同樣關注法律可操作性,對不合作的電訊商會有處罰,但網絡營運商可能會涉外地或國外,若外地網絡營運商不合作,當局又有何措施辦法?

梁孫旭

議員高天賜指通訊截取較為敏感,或沒有證據、聲明等文件,只用「重大利益」為由難執行,希政府可以聽取律師公會意見。今次要修改《刑事訴訟法》有關電話監聽的條文,按現行法律若沒有當事人同意,監聽所得的資料在法律上無效,當局會否修改《刑事訴訟法》其他條文?

高天賜

議員擔心個人私隱冀提高居民知情權

議員鄭安庭、羅彩燕關注審批監聽的程序,如何保障個人私隱。因現時要有法官批准警方才可以監聽,建議加大透明度,提高市民知情權,參考內地或其他地區設監察專員和定期檢視監督情況、公佈相關個案數字等,提升透明度,給予公眾信心。

議員林宇滔則關注居民知情權,希望有機制讓居民可以問清問楚,香港設截取通訊專員,定期公佈截取通訊的申請和審批數據,平衡公眾知情權。現時有很多人都懷疑自己被監聽,但如何證明,居民並沒有辦法,亦無法作出申訴和進行調查,從人權角度,應有機制可以查清楚市民是否有被監聽,給予市民信心。

林宇滔

黃司:為保社會利益犧牲少部分人是應該

黃少澤回應時強調,警方是為了保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保護受害人,維護國家安全、地區安全、個人權益,在兩害取其輕情況下進行監聽,受損的可能是犯罪人的通訊自由、通訊安全,但為保護整體社會利益而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從國家安全、地區安全、居民的安全、基本權利自由來說,都是應該的。

他又提到,當局在2012年提出修法時,葡國專家認為應獨立立法。今次法案維持原有電話監聽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最後手段原則,與現時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而且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加入了保障制度,他形容:「保障非常充分」。

監聽者有保密義務洩密需負刑責

至於對境外通訊的截取,黃少澤稱,隨著技術的發展,境外有很多通訊都可以截取得到,也可以透過司法協助的途徑解決問題。

議員關注哪些人可以接觸截取的資訊,有何機制保障私隱,黃少澤表示,可以接觸相關資訊的人非常少,警方在進行電話監聽前,要先做技術偵查,並向局長提交相關偵查報告,局長同意後再將監聽申請送交檢察院,檢察官分析同意後,再制訂意見書交刑庭法官審議,法官書面批准後,會把批准書送交警方和電訊公司,在電訊公司配合下,為警方「開線」進行監聽,「唔係話警方想聽邊條線就邊條線。」接觸監聽資料者有保密義務,洩密者需負刑事責任,可被判3年徒刑。

黃少澤又稱,有人錯誤以為警方可以隨時入屋安裝偷聽電話,法案並沒有引入相關制度,當局雖曾有意引入,但最終沒有。

設專員監察監聽審批有違司法獨立原則

加大公眾知情權方面,黃少澤強調,澳門對警方截聽的監督和審批機制是全世界最高和嚴謹,是只由法官獨立審批的制度。香港設截取通訊監察專員是因當地警方截聽可透過司法授權和行政審批,所以需要設截取通訊監察專員保障審批的合法性。在法案文本在進行諮詢時,本澳司法界認為,若加入監察專員審批通訊截取,會違返《澳門基本法》第89條、《司法組織綱要法》第5條、《司法官通則》第4條的「司法獨立原則」。任何人要監督法官,唯一途徑只有司法上訴。

司法機關是否公佈是司法機關決定

其他國家地區也有公佈警方監聽次數和審批數據,議員希望澳門在不影響偵查和司法保密下應定期公佈,黃少澤指,當局沒有權命令司法機關公佈相關數據資料,警方認為從實務操作角度,由警方公佈相關通訊截取次數是沒有可能,因為在司法保密情況下,所以資料都是保密。司法機關是否公開相關資料,由司法機關自行決定。

黃少澤表示,若在被監聽過程中,市民出現財產損失,可根據一般法律制度向政府追討賠償,可透行政和司法途徑進行追討。市民覺得自己被非法監聽可以隨時報案,對警方無信心可以向廉署報案,由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法案最終以30票贊成、1票棄權獲大會一般性通過。唯一投棄權票的林宇滔在表決聲明中指出,他並非反對刑事偵查程序手段配合社會發展,但認為法案的整體方向和政府解釋未能站在普通居民角度,對居民合法權利,尤其私隱權是否有適當、合法和可查詢的機制保障,希望法案後續審議政府能提供更多具體內容,增加公眾信心,包括在資訊和統計數據公布方面,以及若出現非法監聽行為,居民有何明晰的申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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