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揭澳中致遠動而後謀 無專業知識走去攪金融業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二)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澳中致遠公司在作出重大投資決策時是「動而後謀,先決策,再打算」,甚至出現某些自作主張的現象,難以保障特區公帑妥善運用。報告揭專責澳門與中山區域合作的澳中致遠,在專業知識不足下,斥資1,800萬澳門元參股特殊金融業務,結果有關項目運作1年,已虧損接近資本的一半,後來又要再加碼3,000萬澳門元才可確保持續運作,審計報告批澳中致遠企業管理層在決定重大投資時有欠審慎,難以保障特區所投入的公帑妥善運用。

審計署公佈《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二)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蝕完再要求加碼3千萬

澳中致遠公司於2017年出資1,800萬澳門元,為一家金融機構的股東,佔15%股權,其業務包括內地企業的海外資產及澳門中小企業發債提供交易平台。在作出這項投重大決策前,澳中致遠公司並未對自身條件與外在情況作充分而全面的分析,對這類在澳門屬於全新嘗試的業務也沒有執行透徹的盡職審查,管理層在提出建議時亦未能向董事會明確說明項目的優缺點、風險、先決條件等影響決策的關鍵因素。

審計署

審計署又發現,該項目在運作1年後,因虧損接近資本的一半,以及未來幾年還需要注入資金才可確保持續運作而提出增資。根據澳中致遠公司在 2019年10月的建議,考慮到澳門金融監管的要求、機構營運現狀及困難,由大部份股東按比例進行增資,以澳中致遠的持股計算,需要再投入3,000萬澳門元。2020年8月,作為母公司的澳投公司通知澳中致遠可用其公司結餘對項目進行增資。

專責區域合作不宜參與特殊金融業務

審計署指出,基於本澳現行法例沒有針對金融資產交易訂定專門且完整的監管機制,特區政府現時在此領域上只規範相關機構的身份及營運。然而,金融基礎設施中最關鍵的法例配套是欠缺的,尤其現時不具備規範交易所或金融資產平台方面的法規。在欠缺健全監管的情況下,相關機構有必要謹慎行事,致力減低出現虧損的風險。此外,澳中致遠公司本來專責澳門與中山區域合作,卻參與創建涉及特殊金融業務,在實務上並不適宜。

作為股東卻沒有所投資機構資料

報告中還指出,就有關項目的具體情況或未來發展,審計署曾向澳中致遠公司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或文件,但澳中致遠方面則表示只能提供現時存檔的文件,暫未提供其他以外的資料,建議審計署直接向該金融機構作查詢了解。然而,澳中致遠作為一家金融機構的股東,卻未能向審計署提供其所投資的機構的進一步資料,有關情況實在令人廢解。而報告中亦未有透路該金融機構的詳細資資。

澳中致遠對重大投資欠審慎

審計署表示,按澳投公司(澳中致遠公司的母公司)所强調,推進經濟適度多元化探索特色及金融發展,一直是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意願。正因為責任重大,意義深遠,澳投公司更應該在事前妥善統籌,確保有把握取得所需成效下才啓動而非輕率地志在參與。事前分析調研並非形式化的程序,而是有著實際且關鍵的把關功能,這種把關功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管理層自身的專業知識,難以單獨依賴委托第三者進行盡職調查而可達成。審計結果反映企業管理層在決定重大投資時有欠審慎,難以保障特區所投入的公帑妥善運用。

審計署認為,澳中致遠在作出有關重大決策前,並沒有對項目自身及外在的條件及情況作充分全面分析,也沒有執行透徹的盡職審查。審計署建議,就某一事項做出決策及制定方案時,必須進行全面而深人的分析,以確保能夠達致所需的實際成效且符合經濟效益;為此,前提是必須從所有具備良好可行性的選項中,兼顧經濟性、效率、效益、風險,綜合考量後就做或不做、甚麼時機做、選擇甚麼方法、安排甚麼配套等等,作出最有利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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