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法律概念Gratuitous Promise and Promissory Estoppel

澳門人文社會科學促進會副會長兼法律英語委員會主任

孫宏友

今天要分享的两个法律术语都与合同法对价相关。Gratuitous Promise是指“无偿的承诺”,也就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承诺。比如合同法中的平奈尔原则(Pinnel’s Rule),谈的就是债权人(creditor)允诺债务人(debtor)说,如果你能支付部分欠款,余额部分可以免除。但是,在债务人支付了部分欠款之后,债权人又去法院起诉求偿余额,法院支持了债权人。因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好处的允诺只是Gratuitous Promise,债务人没有为获得这份好处而付出对价。而没有对价的合同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Promissory Estoppel意指“允诺禁反言”,是衡平法上的学说,源于1947年英国的High Trees案件。故事是说1939年二战爆发后,作为公寓承租方的被告发现租客锐减,所以与公寓所有人原告商榷降低租金,原告同意。到了1945年战争结束,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原租金价格,补交1945年战争结束之后的后两个季度的租金,因为彼时已是客源充盈。当时审理该案的Danning勋爵认同原告的主张,但随后笔锋一转,提出: 根据衡平原则,如果原告食言,要求被告按原始租金缴纳其承诺减免的所有租金,则法院不会支持,因为这样不公平。不过,如果依据平乃尔原则,原告是有权要求被告补交1939年以来被减免的租金的,因为被告并没有为已减免的这部分租金提供额外对价支持。各位理解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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