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昨進行第四場公眾諮詢會

「工會法」昨進行第4場公眾諮詢會

勞工局昨日上午舉行「工會法」第4場公眾諮詢會,全場約30人出席。不少與會者關注文本沒有提及僱員的罷工權,擔憂該法只是「無牙老虎」,指沒有真正保護僱員權益。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強調,《基本法》、《勞動關係法》均有對罷工權作出規範,認為「工會法」立法應結合本澳實際情況,因應整體利益出發,制定出符合本澳的自身法律。

有與會者指文本建議中對於「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在協商資格及代表性方面,須受僱於企業的會員人數達到企業僱員數的一定百分比的工會,才有資格代表會員與僱主協商,該與會者認為制定相關政策對受僱於企業的會員不利,又認為制定的相關百分比過高,若會員數未達到比例規定,是否工會就未能代表協商?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解釋,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報酬、工作時間、休假、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件等,建議會員人數需達到企業人數的一定比例,才能啟動集體談判。但若發生欠薪等涉及勞資糾紛,無須達到一定比例的僱員,工會亦可代表僱員與僱主協商,又或尋求勞工局依法介入處理。

與會者提問

黃志雄:輸入外僱不影響本地僱員優先及持續就業

亦有與會者關注外僱是否有權組織工會,擔擾若本地公司外僱多,本地人少的情況下,本地人在爭取時與外僱利益相抵觸,「工會法」應如何保障澳人?黃志雄表示,根據《基本法》規定,外僱有權益組織工會,他強調,輸入外僱絕不影響本地僱員的優先及持續就業。

制定法規須符合實際

有與會者問及文本建議中有關規定參考新加坡、馬來西亞、葡萄牙、中國內地等,為何選擇參考這些地方制定相關政策時,當局解釋,相關規定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是認為本澳與其有很多相似的情況,例如,對於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的保障,這些國家及地區都有明確保障僱員行使組織和參加工會活動的權益。工會經費使用方面亦都有明確規定工會經費必須用於工會運作及會務活動,當局表示制定法規要切合實際,從整體利益出發,循序漸進,才能制定出符合本澳的自身法律。

另外,市民洪小姐提及到,參加工會是否只有僱員可以參加,當局解釋不單只是僱員,所有澳門居民均可參與工會。她建議在僱員保障方面應細化條文確保僱員有申訴機制,一旦有僱主違反規定,應增加相關懲罰機制,市民何小姐認為,文本建議中提到對僱員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工會法」立法後,若僱主與僱員發生相關利益衝突,阻礙僱員參加活動,「工會法」應更加規範相關行為,公道處理有關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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