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一起入境旅客最少需持5000元

下周一起入境旅客需證明有足夠的維生資源
特區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自本月15日起,非本地居民進入本澳時需證明擁有足夠的維生資源,來澳逗留不超過7天需持有最少5,000澳門元;逗留14天內為最少1萬元,21天內為最少1.5萬元;超過 21天則為最少2萬元;批示訂明,旅客入境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款,可為旅行支票或本澳接受的電子錢包等。

有關批示內容如下:
一、本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
二、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
三、倘利害關係人證明持有以下所訂金額的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又或以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電子錢包方式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擁有貨幣,推定其具有適當資源:
(一)逗留不超過7日者,最少澳門元5,000元;
(二)逗留7日以上但不超過14日者,最少澳門元1萬元;
(三)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過21日者,最少澳門元1.5萬元;
(四)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澳門元2萬元。
四、作為利害關係人家團成員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上款所指金額按每人增加百分之80計算。
五、當第三款所指現金、可轉讓票據及其他貨幣為外幣時,為本批示的效力,適用入境當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佈的兌換率;如當日無牌價,則以前一個工作日的兌換率為準。
六、倘利害關係人證明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或減少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要求的金額:
(一)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金融機構所簽發的信用卡;
(二)利害關係人及家團成員已支付或確保支付在酒店或同類場所的食宿;
(三)提交由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就返回費用及食宿所簽發的相關責任書,但未能應治安警察局的要求證明具備足夠的住宿或經濟條件確保相關責任者除外;
(四)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所許可的金融機構或保險機構簽發的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其他文件,顯示出為本批示的效力具備適當的財務能力;
(五)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職業活動或其他可取得逗留特別許可的活動相關的簽證或許可;
(六)屬退休金或其他類似社會福利的受益人,又或屬動產或不動產、知識產權、金融投資收益的受益人,但須通過文件證明此類收入的存在及其金額,以及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支配。
七、倘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往曾按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負擔利害關係人或其家團成員的相關費用,其等入境時,治安警察局除可要求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貨幣或等同者外,尚可要求具備以下其中一項:
(一)上款(三)項所指的責任書;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食宿資源,以及持有已簽發或已保證付款的利害關係人本人及家團成員的運輸憑證,用於返回已確保允許其等進入的其他國家或地區。
八、本批示自2021年11月15日起生效。
新出入境制度與行政法規同日生效
另外,治安警表示,「新出入境制度」,即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與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於2021年11月15日同日生效。
上述新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內容包括: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序,護照及旅行證件以外為出入境管控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證件的最短剩餘有效期,逗留特別許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許可及延遲續期兩項較重要的費用。
相對於原有規定,新行政法規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 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
- 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90日;
- 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
- 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180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就新法的重點修改內容,以及出入境、逗留及居留方面的相關規範和行政手續,該局將適時作進一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