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親國戚」不能作決策者可免企業工會被操控

梁孫旭

政府正進行公開諮詢的「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每間企業只能成立一個工會,有議員和市民擔心會出現「先到先得」,被僱主操控的情況,同時認為啟動集體協商門檻過高,會令集體協商機制形同虛設。勞工局解釋,澳門企業以中小企為主,每間企業只設一個工會,可令僱員發表意見時可以更集中,若一間企業有兩批僱員想各自成立工會,參加組織僱員數目將是當局未來考慮的因素,不會單純是「先到先得」;而與僱主有親屬關係或經營代表,則不能成為工會決策者。

陳俊宇

議員市民憂企業工會被僱主操控

「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將工會劃分為「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3類,並對3類工會啟動集體協商設立規定,建議受僱於企業的會員人數達到企業僱員數目的一定百分比的工會,才具備資格代表會員與其僱主或僱主團體進行協商。其中職業工會和行業工會建議須有逾半數企業僱員或逾半數同類職業技能僱員同意,工會才具協商資格。議員梁孫旭表示,希望有規定確保僱員自由參與工會的機會,以及反對一間企業只可成立一個工會,憂出現「先到先得」,有僱主操控工會情況。他亦反對要達一定參與僱員比例才可啟動集體協商。若果企業屬於超大規模,門檻過高會令到工會基本無法就任何事務展開協商;而往往這些大規模企業在勞動關係中擁有相當強大的主導地位;加上澳門的行頭窄,故結合澳門實際,應該要避免高門檻產生令工會無法啟動集體協商。

工聯權益委員會主任蔡錦富也認為,工會啟動集體協商不能只是看有多少僱員人數,同時又反映參與集體協商代表返回工作容易被「秋後算賬」,希望容許授權第三方代表僱員參與工會集體協商。

自稱是設計公司秘書的陳先生反對一個企業只能成立一個工會,憂出現「先到先得」情況,僱主可動用權力,著關係較好的員工、親屬、「皇馬掛」率先成立工會,便會出現操控企業工會情況,令工會制度幫助不到僱員。無論是行業工會或是職業工會要啟動集體談判,需工會逾半數人同意方能運用集體協商權,認為門檻過高,以博彩業為例,博彩業需要8成人參加工會,工會才具有集體協商權,即起碼要5至6萬人支持才可委託工會代工人和企業協商,制度恐幫助不到僱員。企業工會方面,部分職業由於在企業中所佔的人數較少,故而也不能透過集體協商解解決問題。

陳先生

企業只設一工會「非先到先得」

每間企業只可成立一個企業工會,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解釋指,當局是考慮到澳門的現實情況,構思是僱員發表意見時可以更集中,企業是以中小企為主,如果人數不多的企業,又成立多個工會,僱主要面對的工會數目會較多,僱員意見也不能集中。雖然諮詢文本建議每間企業只成立一個,不過僱員可參加對應的行業工會和職業工會。若一間企業有兩批僱員想各自成立工會,參加工會僱員人數將是當局未來考慮的因素,不會單純是「先到先得」。而和僱主有親屬關係或經營代表,則不能成為工會機關據位人,雖可參加工會,但不能作為決策或代表僱員進行一些活動。

工會是社團之一可登記為選民

青洲坊會副理事長陳鳳質疑立「工會法」,就可以保障工人就業?工會組織和社團組織有何分別?未來工會可否收取政府資助、可否參與立法會選舉?

陳鳳

對於工會與一般社團的差別,陳穎芝表示,工會是社團的一種,社團可基於福利或聯誼性質成立,而工會的職能為行使集體協商、代表僱員處理勞資糾紛及對勞動範疇立法提供意見等,故建議工會須作登記,與一般社團作區分。另外,工會可登記成為法人選民,但《立法會選舉法》列明,只接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捐款,工會經費不能用作立法會選舉捐款。

立法時有過渡讓已存在社團登記為工會

社會綜合研究學會會長葛萬金和議員李靜儀關注已成立的社團過渡問題。李靜儀表示,諮詢文本雖有提及容許建立聯合會,但集體協商權利似乎只限於三類工會,建議加強聯合會參與集體協商或會員服務方面的權利,並建議對已成立的僱員社團須設過渡規定,讓其登記成為合資格工會。

葛萬金

葛萬金則批評工會成立門檻太高,要求交代是否要政府批准才能成立工會,或是企業批准就可以成立?現由社團如何過渡成為工會?勞工局副局長陳俊宇回應表示,當局希透過立法方式,賦予工會法律地位,成為僱員和僱主的溝通橋樑,參考其他地區經驗,都須要登記才能成立工會。按照諮詢文本顯示,經考慮本澳社會過去與現存的結社情況,並在法制上落實僱員團體建立聯合會的權利,認為適宜於「工會法」訂明登記的工會可建立聯合會的規定。另外,將來立法時會考慮對僱員社團設過渡規定,讓社團可申請登記成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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