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對公資企業採「管資本放經營」 監管公帑合理使用同時企業可自主

公監辦昨介紹《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

目前由政府全資或部分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共22間,涉資產總規模逾500億澳門元,然而當局對這些企業一直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公司賺或蝕,甚至倒閉,公眾無從得知,猶如「無王管」。為此,政府由即日起至12月18日,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進行為期60日公開諮詢,政府建議未來會由專責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對公共資本企業監管主要採取「管資本,放經營」原則,監管企業建立、投資目標、預算執行,確保公帑合理使用,企業營運則會交由公司管理,避免對企業經營自主權過度介入。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爭取明年首季進入立法程序。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公監辦)昨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舉行新聞發佈會,由該辦公室主任陳海帆介紹相關文本內容。

公共資本企業法不會剝奪企業經營自主權

陳海帆表示,長期以來,本澳缺乏一套專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運作的法律制度,亦未設有專責部門對此類企業進行實質監督。現時,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及運作主要受現行《商法典》規範,然而現行《商法典》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企業,並非專為公共資本企業而設,因此,對公共資本企業在經營範圍、目標實現、治理及監督機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無法得到全面合理的回應。為此,公監辦對澳門特區公共資本企業的運作及管理進行了前期研究工作,經參考中國內地、葡萄牙、法國、美國、英國、德國、新加坡及日本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本澳的實際情況,草擬了《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諮詢文本,希望透過公開諮詢,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陳海帆

陳海帆強調,制定《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並不意味着要剝奪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而是把關注的重點放在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的科學化、規範化,確保決策前,以及決策後的執行過程始終處於受出資人監督的狀態,通過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確保公帑的合理使用以及公共資產的保值及增值。為此,建議《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主要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運作、監督等方面提供原則性、綱要性規範。

諮詢文本分為4章:包括: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目的及原則、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權限、機關成員的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並訂定5原則,作為公共資本企業在經營及運作過程中所依循的方向,包括實現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運營原則及公開透明原則等。

對公共資本企業監管會集中「管資本」

其中,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方面,為解決上述監督權分散、權限不清,以及監督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文本建議設立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透過其統一負責執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尤其是直接代表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行使作為出資人的權利。文本建議未來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管應集中在「管資本」,避免對企業經營自主權過度介入。

至於「管資本」,陳海帆解釋,主要視乎企業的運作宗旨和目標有否實現,以及預算和計劃等執行情況作評估,以確保公帑合理使用,具體營運方式則交由企業選擇。

未來或由公監辦統管公共資產企業

文本亦建議引入外部監督。為確保監督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建議在《公共資本 企業法律制度》中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對公共資本企業進行監督的規定,例如執業會計師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此外,建議在《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中引入公共資本企業資料公開的規定,實現社會監督。

至於未來是否需要成立新專責部門管理公共資產企業?陳海帆直言,未有必要在現有部門基礎上再建立 1個新的專責主管部門,至於由哪個部門負責,需待法律公佈實施後再作決定,可能會由公監辦或其他部們負責。

清晰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權限和選任

諮詢文本又建議在現行商法典基礎上,清晰及強化公共資本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權限。同時規範公共資本企業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成員的選任條件,具體亦會因應出資比例,作差別性規範。

陳海帆舉例,政府出資100%的企業,其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獨任監事由全由政府委任;若政府出資超過50%的企業,公司董事會及監事會半數以上但不超3分2的成員,或獨任監事由政府委任;政府出資少於50%的企業,其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中至少會有1名成員是由政府委任。
諮詢期由10月20日起至12月18日,諮詢期內將舉辦2場公眾諮詢會及3場專場諮詢會。有關《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可瀏覽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網頁:https://www.gpsap.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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