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區健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的新體制
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內容,合作區健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的新體制。
建立合作區開發管理機構。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粵澳雙方聯合組建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統籌決定合作區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專案和重要人事任免。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實行雙主任制,由廣東省省長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共同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委派一名常務副主任,粵澳雙方協商確定其他副主任。成員單位包括廣東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珠海市政府等。
組建合作區開發執行機構。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履行合作區的國際推介、招商引資、產業導入、土地開發、專案建設、民生管理等職能。執行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派,廣東省和珠海市派人參加,協助做好涉及廣東省事務的協調工作。粵澳雙方根據需要組建開發投資公司,配合執行委員會做好合作區開發建設有關工作。
做好合作區屬地管理工作。合作區上升為廣東省管理。成立廣東省委和省政府派出機構,集中精力抓好党的建設、國家安全、刑事司法、社會治安等工作,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能,積極主動配合合作區管理和執行機構推進合作區開發建設。
建立合作區收益共用機制。支持粵澳雙方探索建立合作區收益共用機制,2024年前投資收益全部留給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支配,用於合作區開發建設。中央財政對合作區給予補助,補助與合作區吸引澳門企業入駐和擴大就業、增加實體經濟產值、支援本方案確定的重點產業等掛鉤,補助數額不超過中央財政在合作區的分享稅收。
建立常態化評估機制。創新合作區國民經濟相關資料統計方式,研究編制合作區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指標體系,全面反映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貢獻。立足橫琴土地開發現狀,合作區未來新出讓建設用地,應直接服務於支援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組織對合作區建設及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成效開展年度評估,評估結果向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報告。
保障措施
全面加強合作區党的領導和党的建設。堅持和加強党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党的領導貫穿合作區開發建設全過程。落實新時代党的建設總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適應合作區開發建設新模式和對外開放新要求,積極創新國際化環境中党的建設工作,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為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堅強保障。
強化法治保障。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研究制定合作區條例,為合作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強化拓展橫琴新區法院職能和作用,為合作區建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加大賦權力度。支援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經濟管理、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等重點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有關改革開放政策措施,涉及需要調整現行法律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式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相關議案,經授權或決定後實施;涉及需要調整現行行政法規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式提請國務院授權或決定後實施。
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越是開放越要注重安全,強化底線思維,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及時研究處置合作區改革開放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綜合運用稽查、核查、調查、緝私等監管手段,嚴厲打擊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建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金融監測管理體系,構築金融「防火牆」。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合作區財稅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對禁限管制、高風險商品等,依法實施口岸聯合查驗和入市監管,嚴守國家安全底線。
加強組織實施。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粵澳雙方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快構建開放共用、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高標準、高品質推進合作區建設。合作區管理委員會要抓緊制定實施方案,按規定明確開發管理和執行機構具體組建方案和詳細職責分工。按照合作區發展新要求,修編《橫琴總體發展規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制定具體措施,加大對合作區建設指導支持力度,把合作區作為本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試驗田和先行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合作區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