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火安全法明年8月實施 料改善樓宇防火安全權責問題

大廈消防安全關乎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但現時本澳很多大廈都不太重視消防設備保養,樓宇消防設備殘舊,滅火筒過期、走火通道被雜物阻塞、天台被鎖上影響火警逃生等情況普遍,過去更曾有大廈火警因消防設備問題而延誤救火,造成居民重大財產損失。拖沓多年的新防火安全法將於明年8月起實施,消防局局長梁毓森表示,新法賦予消防局對大廈公共空間的消防問題有執罰權,若住戶在5天「寬限期」內不作出改善,消防局有權移走大廈走廊可移動障礙物,而天台為暫時避險的地方,不應存在建築物和不應鎖上。新法亦明確大廈業主及物管公司的義務,同時清晰物管公司、業主、消防公司三者之間的責任,一旦有問題便可以「邊個責任就追邊個」,所以他相信新法生效後,可以改善到現時樓宇防火安全權責不清的問題。

大廈走廊存放雜物消防有權移走和執罰

消防局局長梁毓森、燃料安全廳廳長勞杰志、防火廳代廳長林俊生、法律輔助處處長李寶佳昨出席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向市民介紹新防火安全法如何提升防火安全意識。

有居民會把大量雜物,例如鞋櫃、鞋架、雜物架等放置在大廈走廊,阻礙居民通行,居民反映曾向消防局求助,但在現行法律下消防局只能對大廈管理公司作出勸喻,未來新法生效後,能否令相關問題得到解決?梁毓森表示,新法對工務和消防部門的職權重新劃分,如建築方面則屬工務局權限,防火安全系統方面則屬消防局權限,並明確區分處理走火疏散通道障礙物的權限,若是固定物由工務局處理,若是可移動的障礙物則由消防局處理。

他又強調,屋界內阻塞逃生通道,消防有權執罰,但當局會首先以勸喻為主,一般會給予住戶在5天「寬限期」作出改善,若仍屢勸不改者,會開展處罰程序。

大廈物管需聘消防公司維修保養消防設備

對於大廈消防設備,梁毓森表示,新法同時規定大廈業主及物管公司等的義務,大廈物管公司需要聘請消防公司對大廈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若消防公司沒有履行責任,當局追究消防公司責任。若消防公司想履行責任,但可能由於物管公司或其他原因,而未能為其提供維修條件,則責不在消防公司。新法主要是分清責任誰屬,「邊個責任就追邊個」,所以他相信新法生效後,可以改善到現時樓宇防火安全權責不清的問題。

大廈管理員日後通過消防局認證的防火安全培訓可兼任樓宇防火安全負責人,有市民關注防火安全負責人培訓,梁毓森介紹,若大廈發生火警,防火安全負責人需要配合消防局到現場,讓消防員第一時間掌握大廈情況展開救援工作,而防火安全負責人可由現時的大廈管理員擔任,並需要接受消防局提供的專業培訓,包括基本知識及消防系統設備認識等。新法實施後有1年過渡期,以便各樓宇有足夠時間履行義務。

新防火安全法規定,防火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可被罰款500元至2,000元。梁毓森稱,若管理員已履行防火安全負責人的義務,勸喻業主停止有關影響防火安全的行為,但業主屢勸不改,局方不會處罰管理員,會將責任歸咎於涉事業主,而「三無大廈」,既無管理、無組織、無業主會的大廈,則會將責任歸咎於所有業權人。

天台用於逃生不應上鎖

有市民反映,當年連天台購入唐樓5樓的單位,認為大廈天台亦連帶屬於私人地方。也有市民投訴大廈天台長期被上鎖,擔心一旦發生火警,會影響住戶逃生。梁毓森回應時指出,唐樓的天台一般用作逃生,業主入則時應該已知道天台的用途,會按最初資料所列明的用途作處理,他指出,發生火警時若未能走出街道逃生,天台則是暫時避險的地方,天台門不應鎖上。

他又重申,天台屬暫時避險的地方,不應存在建築物,新法實施後,固定物阻礙逃生將屬工務局職權範疇,消防局會即時向工務局反映。

居民不應在大廈內燃燒冥鏹

也有市民投訴有不少住戶會在大廈內燃燒冥鏹,梁毓森表示,從消防安全的角度,不建議於大廈內燃燒冥鏹,若有舉報會即時出動解決,呼籲公眾於允許的指定地方燃燒。

至於有車輛停泊於大廈阻礙逃生,梁毓森指,若停車的地方屬逃生通道,即屬於消防局的職權範圍,若有關業主於5天保證期內未處理,局方會搬走並儲存,衍生的費用由業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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