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入伙10年後每五年須維修保護

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業權人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嚴重違反會遭到罰款,法案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多位議員關注未來當局如何執法,目前很多大廈都未有成立業主會,憂增加業主會責任和行政處罰,可能適得其反。政府重申,保養維修大廈是小業主責任,不是物管公司責任,現行法律已訂明大廈每五年須維修保養,但因為無罰款而無人執行。當局要求大廈提交「樓宇狀況報告」,旨在提醒小業主的維修保養責任,冀業主盡早保養大廈,以免問題惡化。

工務局可要求大廈提驗樓報告

法案建議法案建議,建築物的地基及主體結構最短保證期 10年,建築物的防水、水電、清污水排放、防火安全、燃料網絡等系統最短保證期五年。保證期內,負責施工的建築商或建築公司有義務維修因施工瑕疵出現的缺陷,建築商要負責免費維修保養,但不包括公屋建設。若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涉及違法行為,但未能找到相關責任人,會按小業主在樓宇百分比承擔責任等。

法案沒有建議定期「強制驗樓」,但建議業權人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若有人投訴或工務局發現大廈嚴重缺乏保養,可要求大廈必須「驗樓」,編寫樓宇狀況報告並維修保養。若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將有罰則,工務局並可因建築物出現安全、衛生惡劣等問題時,勒令整頓。不提交報告,自然人科2,500元至五萬元罰款,法人科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議員指大廈執行維修保護要求難

議員蘇嘉豪、宋碧琪、區錦新、李靜儀、崔世平關注政府如何執行有關保養及維修義務條文,工務局人手能否應付未來的巡查工作,以及相關條款會否進一步加重小業主負擔,令更多人不願擔任業主會工作。其中,宋碧琪批評,大廈維修保養需要程序,政府「下下罰款」,有否想過小業主的困難?特別是舊區樓宇,很多都未有成立業主會,在目前大廈管理條件不具條件情況下,增加行政責任,可能適得其反,若政府「夾硬嚟會得不償失」。

宋碧琪

她亦關注法案的可操作性,單是由工務局發信給業主,澳門30年以上樓宇幾千,工務局又是否能「做得嚟」?由於過去制度不完善,很多大廈都沒有任何維修保養,沒有資金維修樓宇,有的業主會就算「孭債都要做(維修)」,現在政府又要進一步增加業主會行政責任,可能令更多小業主不想做業主會工作。

崔世平關注,當大廈收到工務局發出的通知,大廈管理機構擔心若業主會不通過做樓宇檢測,管理公司可以如何處理,會否被罰?

羅立文:保養維修大廈是小業主責任

羅立文回應稱,保養維修大廈是小業主責任,不是物管公司責任,物管公司只是業主會所托管理大廈,物管公司「可以做多啲做少啲」。他又憶述當年審議物管法時,政府賦予物管公司更多責任,但當時議員反對,認為業主會才應該有更多決定權,「即係小業主想點就點」,以致物管公司變成「小業主叫我做多啲就做多啲,無叫就做小啲」。現行法律已訂明大廈每五年須維修保養,但因為無罰款而無人執行,所以政府才在法案中增加處罰條文。

工務局局長陳寶霞也表示,「維修間屋係小業主責任,唔係要業主提交檢驗報告,唔係想罰業主錢」,當局是希望小業主盡快維修,因為越遲維修費用越貴。罰款費方面,涉及樓宇共同部分的問題,按分層登記表的比例罰款,不會處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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