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七準則 一國兩制下一國為先 選管會:不擁護中國憲法不具參選資格

立法會選管會昨日下午再次突然召開記者會,說明有關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特區的7準則,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所有參選人必須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在一國兩制實施底下,一國為先兩制為後,因此在有關層面上,亦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體現基本法相關的原則。任何參選人曾經作出對憲制秩序沖擊、攻擊和抹黑行為亦視為不擁護的情況,當中包括提倡「結束一黨專政」或宣揚獨立的思維和表述,均不具參選資格。所以曾作出抨擊和推翻中國共產黨的言論和行為,都會構成不真誠擁護。但單是批評施政並不是考慮之列,市民有言論自由,議員可就監督政府施政發表意見。

唐曉峰表示,《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無被選資格。」由此可見,《選舉法》為確保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士真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僅要求參選人士簽署聲明書,而且要求有關人士沒有事實上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

為審查有關人士是否無被選資格,選管會不僅要審查參選人簽署的有關聲明,亦須審查有關參選人是否曾作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一旦發現其曾經作出有關行為,便沒有被選資格。《選舉法》之所以設立有關要求,就是為了落實《基本法》所確立的原則。

為審核所有參選人的被選資格,特別是落實《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相關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以下準則:

1.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2.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3.防範參選人/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4.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得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5.參選人/候選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第 2/ 2009 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6.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7.參選人/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之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持,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有組別申請更換參選人

唐曉峰強調,參選人曾針對特區政府施政作出的監督批評,不屬於第4點標準所指。事實上,《選舉法》對審核參選人有較嚴格的規定,是考慮到特區政府對管治團隊有更高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值得強調的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居民不會因為發表評論而受到處罰。

唐曉峰透露,參選人可以就選管決議提出異議,以及索取資料副本,昨日有不少組別向選管會提出索取資料。有組別提出申請更換參選人,會按選舉法程序作出審議,料最遲2日內會有結果,待參選人仍有異議,則需向法院提上訴,當法院有決定,選管會亦要遵從,這是參選人的權利。個人的聲明和表示自己有無做過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是兩層面的事,他強調,特區政府的管治團隊要求會較高的,作為議員要對特區、《基本法》、國家完全忠誠擁護。

被問到曾參加「六四」紀念活動,分享相關新聞,會否構成「不忠誠不擁護」?唐曉峰稱,選舉法只規範曾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特區,只要求警方提供涉條文規範和準則的內容。曾參與的活動是意圖衝擊國家憲制秩序,是有組織、積極推行的活動就構成「不忠誠不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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