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猛獸「出逃」,誰來擔責

廣東天穗(東莞)律師事務所  吳沁竹律師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胡凱雯實習律師

近日,內地某野生動物園三只金錢豹「出逃」,園方瞞而不宣、隱而不報,其中一只豹子被山區農民發現,繼而事件曝光。此前,類似情況也有在其他園區發生過,其中涉及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兩種,筆者分述如下:

民事層面。一方面,內地《民法典》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在園區猛獸「出逃」的事件中,若園區無法證明自身已盡到管理職責,那麼該猛獸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依法應由園區承擔。另一方面,因猛獸「出逃」而出動的搜救隊(或其他類似組織),其幫助尋找、救助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費用或在此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依照內地法律有權請求園區給予適當補償。

刑事層面。園區猛獸「出逃」,在內地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若是「出逃」的猛獸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園方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甚至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根據當地地方性法規,園區可能會被罰款、責令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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