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違約法律責任簡析

廣東天穗(東莞)律師事務所  吳沁竹律師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盧麗樺實習律師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作為交易市場的主要主體之一,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佔據重要地位,所以人們也常常會關注公司的出資情況。在股東出資執行過程中,雖然股東對公司負有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定義務,但仍存在大量股東或是對法律不熟悉,或是利用法律知識規避出資義務履行的情形,導致出資款項在實際執行中出現很大困難,因此,針對此種現象法律對出資違約股東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股東如存在未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或未將不動產過戶至公司名下等違約情形,瑕疵出資股東需依照出資協議對其他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 瑕疵出資股東應當向公司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補足出資協議所約定的出資。根據法人財產獨立性之特點,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後個人財產方可轉化為公司財產,若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將導致公司財產存在空缺部分;故瑕疵出資股東應向公司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直至足額出資。
  • 公司其他發起人與瑕疵出資股東需對公司資產補足承擔連帶責任,但此處公司成立後新加入的股東無需承擔發起人股東瑕疵履行出資義務帶來的不利責任。
  • 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在其未出資本息範圍內需承擔補充責任,即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對外債務情形下,由出資瑕疵股東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此處需特別注意的是,由於瑕疵出資股東惡意相對更小,故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需承擔的補充責任應區別於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中濫用股東權利的股東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

在公司資本認繳制背景當下,雖然法律允許股東分期繳納出資,承認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但同時也對股東按約履行出資義務作了要求,對出資違約股東將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本文所述相關規定,期以提升交易效率同時,兼顧交易安全。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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