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臨時居留權人士頻繁規律來澳 不留宿仍視通常居住

黃顯輝

自揭發貿促局重大投資居留及技術居留許可案件中,部分存在貪腐、粗疏,有因學術、技術投資居留在澳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相關人士及其家團,由於近2、3年不在澳過夜(留宿),引起其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不獲續約問題,當中有案件因此而訴諸司法程序,希望爭取續期。目前在立法會第3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中,此問題得到「開天窗」。立法會第3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日會後總結與政府代表的會議討論時表示,提案人經過與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及保安司司長討論並獲行政長官答應後,建議對法案中「廢止居留許可拒絕居留許可續期」條文新增:頻繁有規律的在本澳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及從事(投資)企業活動,但不在澳留宿,建議不視為不在澳通常居住,可獲居留許可機會。即不在澳留宿,日後同樣可視為在澳居留的考慮條件,解決不在澳留宿引起的居留續期問題。

法案建議新增不在澳留宿可獲居留許可機會

委員會昨日再度邀請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相應範疇政府代表列席分析及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及有議員收到獲在居留許可人士,但不在澳留宿而引起其居留權不獲續期問題的來信反映訴求。據悉,共涉及數百名利害關係人及其家屬。針對在澳工作、就學但不留宿與居留續期許可問題,提案人經過與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及保安司司長討論並獲行政長官答應後,建議對法案中「廢止居留許可拒絕居留許可續期」條文新增﹕頻繁有規律的在本澳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及從事(投資)企業活動,但不在澳留宿,建議不視為不在澳通常居住,可獲居留許可機會;若在澳住址有變更,也需要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通知。

雙方顧問團將研究過渡性規定是否有追溯力

據黃顯輝表示,近2、3年,多位在澳從事學術活動、創新技術、專營機構工作等的專業人士,由於不在澳留宿而引起的臨時居留續期問題,涉及數百宗,也有部分訴諸法院,對該批利害關係人的處理方法,政府立場持開放態度,立法會與政府雙方顧問團將研究過渡性規定是否有追溯力;不過,委員提出,必需以符合澳門整體利益作處理,利害關係人亦必需對澳門具有一定的貢獻、對澳發展或將來發展是有利,從科學依據上作出考慮。

除了在澳的居留問題,有委員提出未來會否制定針對琴澳深度合作和大灣區發展,向在大灣區或橫琴有投資的人士給予澳門居留許可。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會上透露,「相關工作涉及另一位司長範疇,將由另一部特別法律/法規作研究,目前在草擬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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