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赴台灣入境者完成醫觀後須七天健康管理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台灣地區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修改47/A/SS/2021號公告,自2021年5月14日零時起,所有因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台灣地區的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以及最少7天自我健康管理,自我健康管理期間人士的澳門健康碼會轉為黃色。所有持黃色和紅色健康碼人士不允許進入各酒店、購物商場、政府部門、出入境大樓、各醫療機構和餐廳(尤其可容納人數達400人)等機構和場所,而醫療機構僅能在適當安排下方可讓持黃色和紅色健康碼人士進入。若在自我健康管理首7天期間離境,須得到目的地當局的許可。

此項措施不適用於已入境但未完成醫學觀察的人士。另外,登機時須持有核酸陰性結果證明,也由現時的7天內作出縮短至72小時內作出。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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