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謹慎

廣東天穗(東莞)律師事務所  吳沁竹律師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胡凱雯實習律師

在現實的經濟交往中,“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擔任“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公司經營情況惡化,對外舉債,雖依據內地法律規定,由公司財產對外承擔清償責任,但若實際控制人存在抽逃出資、轉移公司財產等違法行為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若公司涉訴並進入執行程式,成為被強制執行的對象,那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可能會被列入內地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內地飛機及高鐵、限制貸款等,這將嚴重影響個人的日常生活。在刑事責任方面,內地《刑法》的某些罪名(如虛報註冊資本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票據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實行雙罰制,實踐中一般會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認定為直接責任人,需要對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應當盡可能避免擔任“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若因現實需要或已位於其職,則應採取恰當措施,規避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先,在協商成為“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應當與公司簽訂《掛名協議》,明確掛名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在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相關檔中增加免責條款;其次,“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雖然通常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脫離,但仍應適當關注,對於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予以警示,提出書面異議,並及時保留相關證據;最後,當公司不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資訊變更時,可通過發律師函聲明、向內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請求變更等方式解決。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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