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擬強制年檢 維修保養和檢驗須分開聘請

政府建議未來所有升降機設施須強制年檢

全澳已登記的升降類設備共9,200多台,當中台私人升降類設備佔4,000多,但已申報及張貼電梯檢驗聲明書的只有2,000多台,為填補升降設備維修保養及監管上的空白,政府由即日起至6月15日就《升降設備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諮詢本文建議未來大廈小業主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公司和檢驗公司,對升降機進行日常保養和定期檢驗,完成年檢後須向工務局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違者可被科處1萬至40萬元。倘沒有年檢證明書或年檢到期的電梯須即時停止使用。工務局強調立法目的是預防,推動電梯安全性,並非為罰人。

政府 就《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舉行新聞發佈會

現時本澳在升降設備的維修保養及監管方面只有工務局2013年推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且指引非強制性。工務局昨就《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舉行新聞發佈會,由工務局局長陳寶霞、局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巢樹恆、法律廳高級技術員Fernando Pedro Quaresma、城市建設廳高級技術員嚴學明、公共建築廳高級技術員陳偉雄介紹諮詢文本內容。

明晰升降設備的適用範圍及關係方
陳寶霞表示,特區政府正進行《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在2013年推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基礎上,參考歐盟有關升降設備的最新標準、本地相關建築法例,以及總結過去實務工作經驗,期望透過制度化及規範化管理,包括由獲專業認證的人員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維修保養及每年一次定期檢驗,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為使未來實施的《升降設備法律制度》更具民意基礎,特區政府草擬了諮詢文本並進行公開諮詢。
諮詢本文建議清晰各持份者的權責、規範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以及明確各項流程和要求等,內容分為「升降設備的適用範圍」、「涉及升降設備的關係方」、「升降設備的安裝、登記、維修保養、檢驗及停運」、「對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規定」及「罰則」五個章節。
其中,文本建議的升降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涉及四個關係方,包括責任人、維修保養實體、檢驗實體及監察實體。為了能有效進行監察,建議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管理實體職權的前提下,將監察職權賦予工務局。

責任人須分開聘請維修保養和檢驗2間公司

嚴學明介紹,擁有升降設備的個人或實體,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升降設備責任人包括:所屬建築物、建築物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業權人或承租人。倘升降設備為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共同部分,責任人為全體小業主、管理機關、事實管理人或提供管理服務的實體。
文本建議,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以及另外聘請檢驗實體,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1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的定期檢驗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

嚴學明表示,未來責任人須與維修保養實體簽訂服務合同,委託其提供升降設備的保養及維修服務,內容包括日常檢查、維護及維修,目的在於令設備的安全和運作處於良好條件。倘升降設備所屬的責任人及維修保養實體沒有簽訂保養合同超過30日,升降設備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即告失效。當簽定新保養合同、延續原保養合同或終止原有保養合同時,維修保養實體須於30天內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報及更新其負責保養的設備清單。

政府建議未來所有升降機設施須強制年檢

電梯發生傷亡意外需書面通知工務局並立即停用

文本並建議訂定升降設備在檢驗不合格或發生意外後所採取的保障措施。倘升降設備發生意外,導致死亡或嚴重受傷,或有機會導致死亡或嚴重受傷的情況,責任人須立即停止該設備的使用,並儘快以書面通知工務局。工務局有權對升降設備作抽樣檢測、調查設備發生的意外,以及停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對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架構和人員要求方面,文本建議除必須取得相關業務的專業認證外,前者要求最少包括1名全職維修技術員及1名全職保養員的編制;後者則最少包括兩名全職技術指導員及4名全職檢驗員的編制。嚴學明表示,現時本澳維修保養實體暫有40多間,檢驗實體則有1間,相信法律推出後會有新公司成立。

工務局:立法為預防非為罰人

現時全澳已登記的升降類設備共9,200多台(升降機7,500多台、自動扶梯1,600多台、自動行人道50台),當中受行政牌照監管及行政部門管有的升降類設備佔5,200多名、私人管轄的升降類設備佔4,000多台。在4,000多台私人升降類設備中,已申報及張貼電梯檢驗聲明書的有2,000多台,約佔已登記私人升降類設備的6至7成。陳偉雄相信,部分沒有申報的大廈未必沒有聘請維修及檢驗公司,只是因為法律沒有強制申報。他強調,立法目的是預防,推動電梯安全性,並非為罰人。陳寶霞表示,該法律是今年度施政報告的立法項目之一,局方將全速跟進諮詢及立法工作。

對檢驗實體沒履行責任罰則會相對嚴厲

確保特區政府有效實施監察權力,保障升降設備使用者的安全,諮詢文本建議引入相關罰則,如責任人容許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又或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依據情況可科處1萬澳門元至40萬澳門元的罰款。嚴學明表示,文本對作為第三方的檢驗實體的罰則會相對嚴厲,最高罰金主要涉及檢驗實體不誠實,沒有履行獨立檢測。若沒有做年檢,或者年檢到期,將需即時停用大廈電梯。

沒有業主會、管委會、管理公司的「三無大廈」電梯若沒有進行年檢,會有何後果?陳偉雄表示,法律生效後,相關情況將有罰則,大廈電梯亦須停用。現時有很多唐樓都有進行電梯的申報及年檢,通常會推舉1名業主負責跟進相關事宜。大廈責任人主要是負責聘請維修保養及檢驗公司,當局呼籲居民為了電梯及自身安全性配合申報及年檢。

為期48日諮詢將辦5場諮詢會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將於4月29日至6月15日開展,為期48日,期間將舉辦五場諮詢會收集社會意見。五場諮詢會均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五樓多功能廳舉行,面向公眾、業界及社團。公眾可透過專題網頁了解報名詳情及注意事項,並於指定期間內報名。基於防疫考慮,按照衛生當局指引,與會者必須佩戴自備口罩、接受體溫探測及出示當天的個人「澳門健康碼」。
有關《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的資訊,已上載至土地工務運輸局專題網頁(https://www.dssopt.gov.mo/zh_HANT/elevator),包括諮詢文本、小冊子、諮詢會報名方式、意見表及圖文包等。市民可於網上填寫意見表,或以郵寄、親臨、傳真及電郵等方式交回意見表,政府歡迎公眾踴躍參與發表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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