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宣傳報道冷靜及投票日須屏蔽 選管會:非干預新聞自由及損害公眾知情權

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就選舉事宜與本澳傳媒機構負責人舉行座談會,就選舉訊息發放、選務工作等問題與傳媒溝通。主席唐曉峰致詞時表示,目前已進入選舉程序,選舉法第七十五條-A條清晰界定了競選宣傳事項的定義,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他解釋同時需兼備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以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這兩項要件才屬競選宣傳,傳媒機構在冷靜日及選舉日(9月11至12日),須屏蔽相關內容,強調宣傳僅可在14日的競選宣傳期(8月28日至9月10日)內進行。

唐曉峰於會上表示,傳媒的監督有助特區提升公平、公正及廉潔的選舉文化。選管會尊重新聞自由,但在競選宣傳方面,任何人或組織機構,都不能在宣傳期以外宣傳,他相信傳媒有足夠能力區分新聞報道或競選宣傳。

他又重申,根據選舉法,競選宣傳只能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競選宣傳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在新聞報導方面,在傳媒的工作範圍以內,進行採訪和報導的工作時,有機會對相關人士進行採訪,只要不涉及宣傳、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去建議選民支持或不支持,投票或不投票予相關候選人,便不會列入「競選宣傳」的概念。

他又稱澳門是小城市,有意參選人士本身或有職務或社會身份,傳媒訪問有關人士時,報道內容若不談選舉、政綱、理念,只是涉及受訪者對社會時事的意見,基本上不違法;而傳媒機構在製作、錄影節目時,應提前提醒受訪人士和聽眾等遵守選舉法規定,若在節目期間發現違規宣傳,要採取措施即時中止有關言論;傳媒若在自設平台內發現違規宣傳,應主動刪除相關留言。此外,選管會將設傳媒查詢熱線,方便傳媒查詢問題。

唐:屏蔽宣傳報道非損害公眾知情權

唐曉峰會後受訪時表示,傳媒報道當涉及宣傳行為時,必須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若內容涉及宣傳成分,能夠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報道需在冷靜日及投票日至少隱藏,不能夠搜尋。他強調並非影響或干預新聞自由,以及損害公眾知情權,公眾仍可於官方網站或已出版的報刊查閱各候選組別名單和政綱。他再次強調,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

至於如何釐定宣傳行為及新聞報道的定義,唐曉峰重申,一個客觀事實的陳述,不存在任何立場的表達時,是一個新聞報道,但訊息涉影響公眾投票意向,如直接或間接方式,提出或提醒選民支持及不支持某個別的候選名單、候選人時,則構成宣傳行為,尤其報道涉及參選政綱內容。

此外,被問及在冷靜日至投票日期間有人戴上可代表某候選組別顏色或口罩,選管會將如何應對。唐曉峰表示,會視乎是屬個別人士有此情況,抑或是有組織行為,如「成班100個、60個戴同一口罩」,會有不同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