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屆立法會選舉9月12日舉行
昨(8)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出行政長官發佈的第7/2021號行政命令,訂定2021年9月12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日。行政長官亦作出第3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各候選名單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MOP 3,549,622.00(澳門元)。另一方面,第7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正式公佈第7屆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日程安排;同步由昨日(8日)開始,禁止透過商業宣傳手段作競選宣傳,競選活動期只限於8月28日至9月10日進行。
有濃厚社團文化的澳門,不少政壇人物同時身兼一個或數個社團要職,經常出席社團活動,形象深入會員及民心,有部份社團活動上,相關人士除了社團職稱外,也會列舉出「立法議員」的職務,這種「踩界」行為,令社團活動間接滲入了政治、拉票或選舉宣傳成份,對於沒有社團背景的候選人或有意參與人士,相對不公平。今屆如何避免有社團背景人士利用社團活動,提早為參選作宣傳? 第7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提醒,市民雖然有結社自由,參選與社團活動是兩個層面,候選人活動需要與社團活動作出區分,社團活動和社團的福利活動,不應該與選舉有關係。他指,部分情況有透過相應的指引作出規管和嚴格禁止,法律未有完全規範的,屆時將會按情況及按照《選舉法》作出處理,重申選管會將會密切留意。
選管會由6月15日起接收組織提名委員會申請
第7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會後,由唐曉峰公佈有關第7屆立法會選舉日程安排。
昨(8)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出行政長官發佈的第7/2021號行政命令,訂定2021年9月12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日,選管會昨日亦公佈了選舉日程表。由3月11 日起,選管會將會提供組織提名委員會的表格,自6月15日起接收相關申請,選管會將於6月24日將決定通知相關的受託人。
由7月5日起,受託人可以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選管會將於7月7日,張貼候選名單總表,並於7月20 日公佈被接納的候選名單、(無聲明異議情況下)21日抽籤確定候選名單上在選票的排序。間選方面,法人選民由7月29日起向選管會提交間接選舉的投票人名單。
宣傳期只由8月28日至9月10日
有關競選活動的按排,昨日(8日)起禁止透過商業宣傳手段作競選宣傳,競選活動期只限於8月28日至9月10日進行。總核算委員會將於14日公佈總核算結果。
提醒海外選民有意當日投票要及早作好準備
由於疫情,美國在去年舉行的總統大選容許選民透過郵遞選票投票,傳媒問到,若疫情持續,海外的選民可否有親身以外的投票方式?唐曉峰表示,《選舉法》規定,選民必需親身投票。他提醒,有意在當日投票但身在海外的選民,若有意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利,需要盡早作好有關安排,以及需要計算返澳後的隔離時間。他稱,未能掌握及預計海外選民的人數,有關工作由衛生局負責。唐曉峰補充,選管會將持續與衛生局就疫情制定選舉日安排和預案,按照目前疫情情況預測,屆時將會實施進入票站測量體溫及配帶口罩進行投票的防疫安排。
另外,他指,收到有市民和選民反映,居住於同一住所的選民,被分配到不同的票站投票,相信是有關選民在搬屋後沒有即時更改地址。他呼籲選民,若搬屋,應該盡快作出更改居住地點申請,以便投票日獲安排到居所附近所屬票站投票。
選舉宣傳與社團活動要區分
目前雖未進入選舉報名日程,前哨戰如箭在弦,有意見關注到,如何可以避免有意參選人士,利用社團身份,透過社團活動開展選舉前的宣傳活動,利用這種「踩界」行為,早著宣傳先機,避免利用社團資本作為政治資本。唐曉峰回應,在選舉指引上,有對部分情況作出規管和嚴格禁止,而法律未有完全規範的,屆時將會按實際情況及按照《選舉法》作出處理。
他強調,市民雖然有結社自由,法律也對社團結社權有相應保障;與參選與社團活動是兩個層面,候選人活動需要與社團活動作出區分,社團活動和社團的福利活動,不應該與選舉有關係。他呼籲有意參選人士,要按照《選舉法》進行選舉宣傳,希望體現公平。他重申,選管會將會密切留意有關情況,會依法辦事。他又提醒,公共資產企業要保持中立的原則,選舉指引也有嚴格禁止商業方式的宣傳。
對於社團活動如何避免滲入選舉宣傳活動,廉署助理專員歐陽湘表示,廉署自2020年起,透過檢討工作、總結第6屆立法會選舉等,進行了(緊接一屆)選舉的監察部署,她希望給予市民信心,廉署會做好打擊賄選工作,維護公平公正廉潔選舉。
另廉署將繼續與選管會,建立共同接收選舉投訴的渠道,包括24小時投訴及舉報熱線(28997733)和將於今日開通的網上投訴平台。
參選人必需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由於香港近期的司法事件,引起有意見關注到本澳第7屆立法會參選資格的問題。唐曉峰指出,參選人必需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於澳門特區《基本法》的立法淵源和立法依據是國家《憲法》,通過國家《憲法》、澳門特區《基本法》確立這個憲制地位,故此,要作出明確的考慮。任何情況下,若發現參選人有違以上原則,選管會在審查後會作決定是否取消相關參選人的參選資格,若當事人不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