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集會示威權成爭議 官員議員各有看法
有本澳傳媒日前指有緬甸外僱在澳集會示威,治安警察局其後發出新聞稿指非居民集會不受法律保障,引起坊間熱議,坊間正討論《集會及示威權》法是否抵觸基本法,在澳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澳門居民權利和自由的規定。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則指出,是否符合基本法治安警已有明確表態。立法會主席高開賢表示,集會示威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要求,至於關於居民的法律定義可能有不同理解,立法會希望聽取各方面社會意見,如果需要修訂法律會根據社會聲音作出考慮和安排。但有立法議員認為《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只規定澳門居民享有集會及示威權,並沒有明確外僱集會及示威權,有議員認為非本地居民亦應享有集會示威權,另有議員蘇嘉豪則提到政府應思考現時集會示威法是否能滿足到基本法及國際公約應遵守的平等原則。
張永春:當事人可透過正當途徑釐清
《集會及示威權》法1993年頒佈,有意見指當中所指的「居民」是指在澳門居住的人,有關條文亦保留至今。張永春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時回應傳媒表示,憲政法律具廣泛性,與刑法典等法律不同,因此社會對法律條文的立法背景、規範對象和適用範圍等有不同理解屬正常。
他又指,訂立《集會及示威權法》時未有基本法,到底其所規範對象是否包含非澳門居民,不同法律學者和人士可能都有不同見解,治安當局已詳盡解說,如社會有不同看法和意見可繼續探討,最終事件當事人如認為其權益受損,可透過正當途徑釐清。
陳華強:沒有相關法律何來抵觸?
陳華強續指,雖然基本法規定,非澳門居民依法享有一定本澳居民的權利及義務,但如何執行相關權利及義務需要「依法」,「依法」即依據本地的法律。本澳暫時找不到有法律明確規範外僱的集會示威權,倘沒有法律,政府可依據哪條法律審批?如何依法施政?
相關議題也引來立法會一眾議員討論。議員陳華強認為,《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只規定澳門居民享有集會及示威權,並沒有明確外僱集會及示威權。「不可以說沒有這個權利,但沒有這個法律」。他稱,倘外僱認為權利受損,可訴諸法院。
至於《集會及示威權》有否抵觸基本法,陳華強認為不會抵觸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強調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既然沒有相關法律,何來抵觸?指「法律上不禁止皆可為之」是發生在民事關係上,而非行政和刑事,當任何人士認為權利受損時,都有權訴諸法院,包括外僱。
兩議員稱非居民亦享有集會示威權
議員區錦新反問,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否非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就可隨便侵犯?事實並非如此。集會示威權於1993年制訂後,只有小修,基本框架至今未變,回歸前亦有非本地居民聲援外地的反殖民統治,因此非本地居民亦享有集會示威權。
議員蘇嘉豪則表示,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及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基本的原則,不能只因不同的種族、膚色、國籍等禁止和平的集會,這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特區要遵守延伸適用澳門的國際公約。
至於警方這次是否任意解釋法律? 蘇嘉豪表示,澳門的法律條文不差,包括集會示威法、基本法均清晰保障居民集有權利,基本法亦有補充,在澳門境內的澳門居民及其他人,均享有居民的權利,法律要檢討的空間不多。
他認為要檢討的是執行,如集會示威法的執行上,警方多次判斷是向限制甚至禁止集會示威權的方向出發,認為這是警方對集會示威法的理解是向另一個方向,應重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