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變化
廣東天穗(東莞)律師事務所 吳沁竹律師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盧麗樺實習律師
近幾年,法律正義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正當防衛的組成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即一般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二個部分即“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部分即特殊正當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最典型的案件,屬2018年“昆山龍哥反殺案”。江蘇昆山的劉某龍,酒後駕車撞倒騎自行車下班回家的於某,雙方發生爭執,劉某龍惱羞成怒持砍刀砍向於某,期間砍刀掉落,於某遂撿起砍刀反殺劉某龍。此案件曾在法學界引起廣泛討論,最終昆山市公安局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於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此故意傷害案,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亦同意了公安機關該決定。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矯正了“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等錯誤做法,更細緻的規定了,正當防衛既可針對犯罪行為實施,也可以針對一般違法行為實施。例如:1、甲毆打乙,在以往的法院判例中,若乙還手,甲乙可能構成相互鬥毆,如今,乙可以針對甲的毆打行為實施正當防衛。2、若甲非法闖入乙的住宅,乙為制止甲而將甲打傷,在以往的法院判例中,乙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現在,乙可以針對甲的非法侵入行為,實施正當防衛。在上述兩個案例中,“乙”應當注意正當防衛的尺度,否則可能會構成防衛過當而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筆者認為,《指導意見》是對正當防衛更細緻的解釋,可能會使更多的行為被法律認定為正當防衛,讓法律的正義落實到實際。但大家在面對不法侵害時,要謹慎把握好正當防衛的限度,合法合理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