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建議可經法院宣告延長驅逐期 三常會冀清晰驅逐延長細節

黃顯輝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特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新法案列明60天內需要對拘留人士完成驅逐程序,但拘留人士或需要查核旅遊證件真偽,故可經法院宣告延長驅逐期。委員提問要求說明延長驅逐程序的次數上限以及計算方法。

黃顯輝會後總結表示,委員討論到關於拘留期間及拘留的司法監督的條文,針對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的人士,按法案規定可進行拘留以便採取驅逐程序。委員會希望通過數字了解修改原因,要求政府交代過去幾年的拘留數字,包括有多少是48小時內拘留完成馬上採取驅逐的措施,有多少是拘留超過48小時但在60日內完成驅逐措施,多少宗是超過60日的拘留期間,之後要釋放有關被拘留人士,發放「行街紙」。

法案還建議驅逐程序的期間為60日,但在下列期間中止計算,包括被拘留人無證件或有理由懷疑其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真確性時核實身份所需的期間等。但第5款提到,屬下列情況,須經法院宣告方為有效,包括延長上款所指的進行驅逐程序的期間,以及中止計算拘留期間的情況,每次中止為期120日。

同時,法案也建議加強出入境管控的機制和手段,完善出入境管理,有效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預防犯罪,確保澳門在成為包容開放的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的同時,又是宜居樂遊的安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