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行為不可取

廣東天穗(東莞)律師事務所  吳沁竹律師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胡凱雯實習律師

近日,內地網傳深圳某網紅在購買豪宅時,因房地產仲介人員不接收佣金打折,即跳過仲介人員與業主私自完成交易,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另找仲介支付代辦手續費用進行過戶,並利用自身網紅身份在網上炫耀,其「跳單」行為受到譴責。「跳單」是一個行業術語,主要存在於各類居間服務領域,一般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以下統稱「委託方」)在已經與仲介人簽署相關協議的情況下,仲介人按照協議履行義務,為委託方提供獨家資源資訊、交易機會等服務,但是委託方或相對方為規避向仲介人支付仲介費等義務,跳過仲介人或另行委託其他仲介人的行為進行交易的行為。

內地《民法典》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仲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仲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仲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仲介人支付報酬。從表面上看,「跳單」雖然可減少委託方支付的仲介費用,但此行為不僅侵害了仲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增加交易風險。針對房地產領域而言,存在諸如房屋產權問題、資金安全、物業糾紛等風險隱患。內地的司法實踐中,不乏由此引發的居間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

為此,筆者建議,在訂立仲介服務合同前,澳門人士應當對比仲介人房源,並謹慎選擇服務態度、品質及商譽較好的一方,對於傭金比例、手續費、仲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進行洽談,充分考慮自身主要需求及經濟情況;在簽訂仲介服務合同時,可在仲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防跳單條款中對享有市場最優價格等類似要求作出約定。同時,為降低交易風險,避免在交易中出現法律糾紛,澳門人士應當瞭解並遵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相對方提出的「跳單」要求予以拒絕,切莫因小失大。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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