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建築法條文適用於新舊樓宇但驗樓非強制性

陳澤武(右)和黃潔貞

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繼續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為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的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整體美觀方面,當有需要時,應進行建築物保養維修工程,包括自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十年,仍未進行保養及維修工程者。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條文生效後適用於新舊樓宇,即驗樓非強制性。

陳澤武介紹,法案建議,為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使用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和整體美觀方面,當有需要時,應進行建築物保養及維修工程。委員會對條文中的「當有需要時」有疑問,認為「有需要時」即非強制性,但法案又規定如違反本法律的規定,且無規定特別處罰時,對自然人科澳門元2,5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法人科處澳門元5,000元至10萬元罰款。委員會指出,相關罰則是否不適用於處罰違反第15條規定的情況。

勒遷程序方面,法案建議除了民居,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現時勒遷都需要司法命令狀。陳澤武指,委員會提出為何只有律師樓及醫務所需要司法命令狀,其他如傳媒、銀行、會計師行等機構同樣有機密文件,需要知道當局取態,會否參考正在立法會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類似條例,研判不用司法命令狀都能進入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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