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調升公共工程採購門檻金額6倍

李偉農及容光亮昨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12月15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法案建議調升涉各項公共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為現行金額的6倍,例如:現行一般情況下預計取得財貨及服務金額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公共採購金額由$75萬(澳門元、下同)調升至450萬。經濟財政司司李偉農表示,將會分兩階段進行有關立法工作,第1階段先修定該法案中各項門檻金額規定;第2階段,全面就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立法,並計劃於明年可以提交相關的修法文本。

議員麥瑞權指出,多年來澳門建築費用升幅很大,認為將門檻提升6倍至1,500萬澳門元仍不足夠,又建議政府公開工程邀請標及公開招標的比例。除麥瑞權,另有數名議員希望政府交待調升金額的參考依據。

李偉農昨表示,相關法律生效至今已超過30年,考慮到所訂定的各項採購金額已明顯不合時宜,既追不上物價上漲及社會發展,亦窒礙公共部門採購工作的有效進行,為了與時俱進、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及加強對公共採購程序的監督,有需要優化相關法例;經參照本澳消費產品、生產原料、建築材料價格、工資薪酬等變動,經公開諮詢及綜合評估後,建議修改第122/84/M號法令,調升涉各項公共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為現行金額的6倍,例如,法案建議將現行一般情況下預計取得財貨及服務金額不低於$75萬、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公共採購金額調升6倍至$450萬元。

議員批監管減少

社會多年來認為有需要從提升行政效率、增加透明度、加強有效監督等方面作出改善。但是次法案的修改,主要是調升選擇適用採購方式展開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例如日後等於或超過$1,500萬元的工程、$450萬元的採購服務才需要公開招標。引起多名議員批評及不滿,李靜儀、梁孫旭指,現行法律關於例如公共採購程序的透明度,保障公平競爭機制,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運作、決議及其成員的迴避機制均存在不足並有待完善;社會亦期望直接磋商程序能規範化和嚴謹,並明確對投標人資格和能力的要求,完善監察制度、扶助中小企、鼓勵聘用本地人、殘疾人士、採購本地製造產品及環保元素等等。故此,社會期望在調升採購金額之餘,應完善整個制度,保證採購項目的質量和效率,以確保公帑善用,以及平衡兼顧政府行政效率與公平公開的要求。但是次法案只單約著眼金額的提高,未有對上述問題作出改善。

議員蘇嘉豪明白金額是37年前訂立,業界也贊同修法,他本人也贊同修法,但就直言完全不能接受當局所提交的法案,憂修改法案隨時是「好心做壞事」,擔憂提升金額,可能造成中小企無法進入市場。他又質疑提升金額門檻會令法案的規範失效,因此反對政府在訂立《採購法》前修改招標門檻,建議政府應一次過訂立《採購法》,規範監管制度。而議員區錦新批評,現有制度陋習叢生,例如曾出現「拆標」迴避公開招標,是次修未有從制度化建設上著手解決過去的問題,和增加透明度讓公眾監管和知悉,反而加大了免公開招標金額,監管制度顯得更加不健全,他促請政府,盡快啟動第2階級的立法工作,完善整項制度。否則只加大了門檻金額不作更好的監管,變相令法案失衡,受監管的力度更少。

明年推進2階段的立法工作

李偉農表示,特區政府在吸納公開諮詢及各公共部門意見後,建議分兩階段進行有關立法工作:第1階段,修改12月15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公共採購程序的各項門檻金額規定;第2階段,全面就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立法。期望透過分步先行,解決各項採購金額已明顯不合時宜、窒礙公共部門採購工作的有效進行的問題:第2階段的立法工作,將於明年可以推進,將進一步完善監管,但他強調,現有法律和制度下,對整個過程都有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管,法案調升了金額,無減監管的力度。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以2019年及2020年的訂立書面合同項目數目對作比,指新金額門檻下,可以減少83%及86%的訂立書面合同數量,對行政效率有大影響。

法案以25票贊成、4票反對和兩票棄權獲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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