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澳大法學院長性侵學生案 中院改判莫世健罪成囚6年

轟動一時的前澳大法學院院長莫世健被控性侵內地女學生案件,中級法院審議檢察院就案件提出上訴時,推翻初級法院刑處無罪的決定,認為莫世健在案中對受害內地女學生幹犯對無能力抗拒人的性侵犯罪名,改判莫世健罪名成立,判處6年徒刑,並要向受害人支付 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而案發當時在場的另外兩名被告被判不作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緩刑及罰款。

該案件發生於2018年6月,案中受害人為一名內地女大學生,她向司警報稱被性侵犯,案中還有第二被告李玉培及第三被告楊曼曼在場。司警就案件展開調查,其後拘捕當時為澳門大學法學院長的莫世健及另外二名被告。由於受害人強烈要求保密,司警並無披露案件詳情,直至事件被傳媒揭發而引起社會哄動。莫世健因為涉嫌強姦罪被羈押受審,澳門大學隨即終止莫世健的合約及職務。

案件在初級法院審理時始有詳細案情揭出,莫世健於案發時曾用手指伸進被害人陰道抽插,但被害人當時有自主意識,曾有多次機會可以逃離現場,但被害人沒有逃離亦沒有求救,甚至在去完廁所回去後主動坐在莫大腳上,及在莫對其進行性侵之時,主動由坐改為躺下。初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當時認為有足夠證據顯示受害人沒有表現出不情願的行為,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莫世健在受害人不情願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性侵受害人,於是裁定莫世健強姦罪名不成立,案中第二被告李玉培、第三被告楊曼曼以從犯方式所觸犯的強姦罪和幫助之不作為罪不成立。

其後檢察院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昨(25)日發新聞稿宣佈結果,認為莫世健在案中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59條(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即「如以上款規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則行為人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中級法院指出,雖然檢察院沒有對莫世健控以此項罪名,但是考慮到此項罪名與檢察院所控告的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一致,且法定刑罰明顯更輕,這種屬於法律適用的問題,上訴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予以改變,也並不導致對辯論原則的違反。

至於案中的第二被告李玉培、第三被告楊曼曼則構成《刑法典》第194條(幫助之不作為)的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即「在發生使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有危險之嚴重緊急狀況,尤其該狀況係由於禍事、意外、公共災難或公共危險之情況而造成時,不提供不論係親身作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險之必需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合議庭判處第二被告5個月徒刑,緩刑3年;判處第三被告30天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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