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議保安部隊人員通則法案

立法會第3常設委員會昨日再邀請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相關政府代表,出席分析及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會議。對法案中列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的行為,包括﹕號召或參與政治或工會性質的集會或示威、進行或推動罷工或任何可能影響正常有效地執行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任務的替代性行動等。立法會第3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昨後表示,有委員關注到相關活動性質的界定方式。政府代表稱,本澳雖然未有《工會法》、不是意味沒有條件界定活動的性質,將會按照國際慣例及規則對活動性質作出界定。

法案第108條,特別義務與内部保安事宜有關的法例特別載明的義務中,列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

(1)作出影響其部隊,部門或內部保安系統內任何機關或部門服從於政府的合法性及威性的宣示;

(2)在未經許可下,利用社會傳播媒體或任何其他公開方式,處理工作事務,或回應對其負責的工作,或對其本人造成影響的問題的評價,如屬此情況,應將有關事實通知對此有義務採取方法以追究責任的具職權的上級;

(3)號召或參與政治或工會性質的集會或示威,但屬公開行為除外,在此情況下,僅可便裝出席,不得發言或展示任何類型的信息;

(4)參與達反紀律的集體示威,推動或許可同類示威;任何針對與部隊有關的事宜提出的主張、抗議、展示或請願應視為示威;

(5)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

(6)未經上級許可,出任與工作無關的任何團體的領導機關成員:

(7)向政府或上級呈交或促使呈交内容具政治或工作性質的集體請願書,但不影響其行使法律規定的非司法申訴及司法申訴的個人權利;

(8)進行或推動罷工或任何可能影響正常有效地執行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任務的替代性行動。

當局將會按照國際慣例及規則對活動性質作出界定

黃顯輝昨會後表示,委員關注相關活動性質的界定,他引述政府代表會上回應表示,本澳雖然未有《工會法》、不是意味沒有條件界定活動的性質,將會按照國際慣例及規則對活動性質作出界定,並會稍後向委員會補充相關資料。目前66/94/M《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中有但書,對紀律部隊人員參與有關活動有相關的要求。至於若多於1名紀律部隊人員同時向上級提出的建議、申訴是否會被視為集體意見而有可能觸及相關條文?政府代表稱,若就日常操作建議、投訴、舉報等,會按實際情況判斷。

預審期限可由上級提出延長

法案又建議,45日的預審期限可以由上級提出延長,黃顯輝表示,有個別委員提出,憂慮延長預審期會對嫌疑人無了期處於不利狀況。他引述政府代表回應表示,涉及刑事程序未完的案件調查,將會延長預審期。政府代表又舉出例子,過往曾發生有處於預審期的案件由於被「收埋係櫃桶底」太長時間,紀律程序時效太長而消滅、卷宗歸檔的情況;基於此情況,故政府代表認為,延長預審期限不一定是對嫌疑人不利。另在「委任預審員」制度中,在例外情況中,可由行政長官委任保安部隊以外人員作預審員,政府代表稱,過往曾有局長級官員因涉及嚴重違紀,行政長官委任該人員以外其他範疇司長屬下的人員任預審員。一般的案件,預審員需為與違紀人員不同的紀侓部隊人員,同時設有迴避制度等。在處理案件時, 需要強制聽取紀監會的意見,但有關意見不具約束力,最終由有權限實體作決定,若該決定與紀監會的意見存在分歧,需要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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