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隨著澳門第7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澳門明年將會踏上選舉年,對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問題上,社會都會有爭論的聲音。為此,不妨可以就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問題作簡單探討。事實上,社會對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了正確的認識後,社會上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爭拗也自然會減少。

所謂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推舉國家民意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在理論上來說,當中包括提名權、投票權和救濟權。無論是選舉權的定義,還是選舉權的職權範圍理論,都離不開「依法」兩個字。以立法會為例,在《立法會選舉法》條文中,都有涉及到「選舉權職權範圍理論」當中所提及的提名權、投票權,以及救濟權的相關規定。

至於被選舉權,是指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依法享有的,被推舉為國家民意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以立法會選舉為例,按《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凡具有投票資格且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均具有被選資格。為此,只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任何合資格的澳門永久性居民都有被選舉成為立法議員的資格。

按照《基本法》第26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無論是選舉權還是被選舉權,其權利的行使必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而並非可任意而為。所以,但凡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士均可行使選舉權還是被選舉權,參與到立法會選舉,甚至是行政長官選舉當中,而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切都須依法而行使。

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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