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逾期未利用被收回 九土地批級商上訴終極失敗

終審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及12月4日就九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九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有關土地分別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六幅土地及路環及氹仔島的另外三幅土地,終審法院裁判意味九幅土地的批級商上訴終極失敗。

根據終審法院昨日公布的資料,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5地段的土地,面積為501平方米,承批人為富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10地段的土地,面積為3,490平方米,承批人為寶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17地段的土地,面積為9,650平方米,承批人為源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9地段的土地,面積為2,981平方米,承批人為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鄰近九澳聖母馬路,一幅面積為10,154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e Indústria Sun Fat,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4年3月2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11地段的土地,面積為3,212平方米,承批人為順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七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一幅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SD」地段,面積3,488平方米,承批人為龍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批給批示公佈之日起計至2014年12月2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八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望德聖母灣,一幅面積為19,245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s Chee Lee,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36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九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D區5地段的土地,一幅面積為3,307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a Wui Keng Van, S.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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