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常會完成討論 簽署「內部保安綱要法」意見書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特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昨日簽署意見書。小組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因立法會另一個小法會正細則性審議「警察總局」法案,而現行法案涉及警察總局局長權限,小組會建議政府考慮兩個法案生效日期的一致性,政府聽取意見後,建議生效日期改為明年2月1日起。

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他表示,澳門特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是配合民防法律制度生效而修改。法案建議內部保安若須啟動聯合行動時,聯合行動指揮官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為此有需要及時更新澳門特區內部保安體系的架構。因應組織架構變化,更新部分部門名稱表述,如澳門民航局主席改為民航局局長,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民署管委會主席改為市政署市政管委會主席,監獄獄長改為懲教管理局局長。

法案建議內部保安體系改由 10個公共機構組成,主要是保安部隊或保安部門,亦加入民航局和海事局。法案亦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關」,即「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保安部隊是指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保安部門是指警察總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懲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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