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業權人入伙十年須進行樓宇管理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此外,法案允許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當局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鑑於第79/85/M號法令所訂定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已沿用多年,為配合澳門社會和建築業的迅速發展,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監管力度,經諮詢聽取社會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訂定技術員在編製計劃,指導和監察工程時的責任,以及負責施工的建築商及建築公司的施工責任。明確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消防局在工程審批上的職權劃分,由消防局核准關於防火安全系統的專業計劃,以及就載有防火安全條件的專業計劃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在工程完成後,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和消防局局長確認相關的檢驗筆錄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為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法案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而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加審批效率。有傳媒問及,條例會否令市民涉及利益輸送,工務局局長陳寶霞回應指,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當局現時未有開展相關工作,若實施該條文,會向外界發佈相關情況,且要細則討論如何吸納這些機構的資格。至於會否補充條例規範外部實體審批程序,張永春表示,條文先賦予這種可能性,但亦會考慮是否需要補充性法規來規範,若不需要補充條例,將會透過合同方式規範審批程序。

在工程質量方面,強化質量保證的規定,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陳寶霞指這是參考內地、香港以及葡萄牙等國家和地區德。張永春則指出,若建築超過十年期限,出現設計、偷工減料問題,不代表按照此法例可免責,還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去追究其責任。

法案同時加大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二千五百至一百萬澳門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五千至二百萬澳門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紀錄,撕毀或更改當局通知的情況,定為刑事罪行。除加重罰則外,法案亦引入了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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