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追回婚內贈與第三者的財產

廣東天穗(東莞)律師事務所  吳沁竹律師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劉丹丹律師  

在內地,男女雙方去政府部門進行婚姻登記之後,雙方即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外,夫妻雙方的財產也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包括工資或獎金、生產或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受贈或繼承的財產等。但如果一方出現婚內贈與第三者財產的情況,另一方應當如何追回?筆者通過以下的案例進行評析。

黃女士(化名)和林先生(化名)於2014年結婚,2019年初,黃女士發現其丈夫林先生與某直播平臺的女主播李女士(化名)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黃女士發現林先生通過微信一共無償轉了30萬給主播李女士。本案中,30萬元屬於黃女士和林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黃女士也享有對該款項的處置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林先生未經黃女士同意將共同財產贈與給李女士,且與李女士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有悖公序良俗,黃女士有權向法院起訴撤銷該30萬元的贈與。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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