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賢同心﹕從法制推動非高等教育發展

蕭志鴻

第15/202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經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後通過並公佈,標誌着對本澳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規範和監管邁向新進程,而基礎性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亦對私立學校的運作和管理作了相關規定。聚賢同心協會教育關注組副召集人蕭志鴻認為,健全的法制建設能形成政府與辦學實體及私立學校之間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範有序的教育體制。《私校通則》的方向是落實《綱要法》的相關規定,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制度上為私立學校的發展創設良好條件,在保障私立學校的辦學自主、教學自主、行政自主以及財政自主的前提下,政府依法規範私立學校的辦學行為和監督私立學校的運作。

蕭志鴻指出《私校通則》列明辦學實體和校董會的職權及義務、校董成員的組成條件,確保校董會的設立能達到擴大持份者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加強學校管理運作的透明度和專業性,推動和優化學校發展。綜觀私立學校辦學運作中的宏觀關係為:辦學實體承擔營運學校的權責,對外代表學校,核准學校預算,設立校董會,任命校董會成員,並制定校董會章程,並行使一定職權;校董會向辦實學實體負責,從宏觀角度領導學校發展,決定學校的政策、發展規劃及重要事項,核准學校人員組織架構,就學校財政預算及會計帳目發表意見,監督學校的運作,委任校長,並行使一定職權;校長專職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並領導學校各機關及主管人員、教學人員、職工等學校人員,開展各項校務管理工作,確保學校運作暢順。

蕭志鴻認為根據本澳整體學生規模現況,私立學校的教育質素和校務管理效能涉及到非高等教育整體根本性的影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政府與私立學校都依據法律精神和原則就教育事務發揮本身的職能和妥善協調彼此之間的合作關係。法制在保障私立學校辦學自主的基礎上,既完善和實現校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依法保障辦學實體和私立學校的合法權益,又讓政府及教育行政當局依法行政及依法監管私立學校;辦學實體和私立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同時依法接受政府監管。各持分者攜手共同進步,齊心辦好澳門教育,做好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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