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在內地大灣區購置房產需要注意的契稅問題

廣東天穗(東莞)律師事務所  吳沁竹律師

2019年11月中央政府推出15條惠及澳門的政策措施,使得澳門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能夠享受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隨著各優惠政策的實施落地,澳門居民在內地進行房產交易的成本逐步降低,交易頻率將隨之上升。但是,澳門居民在購置內地房產時,務必關注其作為房產受讓人所應承擔的契稅繳納義務,並及時履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該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諸多亮點值得澳門居民關注,筆者分述如下:

一是關於契稅應稅行為的範圍,需要繳納契稅的行為除了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外,還包括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因此澳門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後實施上述行為的依法需要繳納契稅。二是關於契稅的稅率問題,與舊的規定相比,內地的契稅稅率(3%~5%)沒有發生變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但具體的稅率安排還有待進一步確定。三是關於免征契稅的情形,新法增加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和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這兩種免征情形,減輕非交易行為的稅負。四是關於納稅申報時間的問題,申報繳納契稅的時間從之前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變更為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由此給予了交易雙方更充足的交易時間。五是關於申請退稅的問題,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依法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依法繳納契稅並取得完稅憑證是辦理內地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前提,否則購房者與相對方無法順利完成交易。因此,澳門居民在購置內地房產時,應當關注內地有關稅收方面政策、規定的變化,瞭解自身納稅義務的增減情況,並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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