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產生的旅遊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廣東天穗(東莞)律師事務所 吳沁竹律師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計畫均受到了影響。對於疫情原因導致的旅遊合同產生糾紛,該如何解決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人民群眾及旅遊業從業者合法合理解決旅遊合同糾紛提供以下指導。

關於疫情期間的旅遊合同,合同雙方可主張變更合同,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遊產品,或者將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行為。若無法變更合同,可以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請求解除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對其履行合同造成障礙,解除旅遊合同後旅遊費用的返還應該由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因疫情影響旅遊者人身安全,旅遊經營者採取安全措施而支出的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因疫情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採取合理安置措施而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旅遊經營者、履行輔助人與旅遊者為防止擴大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依公平原則予以分擔。

因疫情影響,旅遊業也受到重創,故建議在解決旅遊合同糾紛時總體而言應兼顧人民群眾利益的保障和旅遊行業的持續發展。首先應當儘量採取非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雙方可以通過網路、電話等多種溝通方式對合同糾紛進行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可採用調解的方式,文化和旅遊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等部門會及時組織調解;當事人起訴時,法院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後,將通過法院調解平臺,委派或者委託特邀調解組織或調解員進行調解,糾紛雙方可以選擇相應的調解員進行調解。若仍無法達成合意,雙方可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法院將會開闢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綠色通道,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通過「旅遊巡迴法庭」在基層解決糾紛。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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