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務法擬規範只有酒店用地才可開設酒店

陳澤武(左)

陳澤武(左)

政府上週向立法會第2常設委員會提交《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新工作文本,立法會第2常設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就新文本展開分析及討論。立法會第2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新工作文本中規範,法律生效後新建的酒店,只限於「酒店用途的土地」的土地上作出申請,已落成及現有的酒店及同類場所,由於部份不能追查所在的土地屬性,將會獲續牌。

陳澤武表示,新工作文本中擴大了適用範圍,列明法律生效後,新建的酒店只能在「酒店用途的土地」上作出申請,若不屬此屬性的土地,將不獲批准興建酒店;考慮到已落成的酒店及同類場所中,部份未必興建在「酒店用途的土地」上,又或其土地屬性不明,已落成及現有的酒店及同類場所在法律生效後,將會獲續牌,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法案第32條中指,設於酒店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食品攤檔等,將獲提供一站式准照申請;若其經營未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構成影響,可以獲發為期6個月的臨時牌照,且可獲續期1次。陳澤武認為,有利縮短相關牌照的申請時間,但另一方面,非設於酒店內的同類場所,未有相應安排,與目前16/96/M號之間存在協調問題,促請政府需要作出研究。委員會又關注到,法案的第81條條文中,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經過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酒店所有設施(包括酒店房),可能會對酒店住客構成影響,故提出修改為:可以隨時進入酒店所有公共服務設施。

今個立法會期雖然獲大會通過延長至9月15日,陳澤武預計,該法案未能趕及於今個立法會期內完成意見書的簽署及送交大會討論。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