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向業界舉辦《動物防疫法》講解會

《動物防疫法》講解會

《動物防疫法》將於9月1日生效,市政署正開展相關法律之宣傳教育工作,早前向動物診療業界舉辦講解會,介紹法律內容、動物疫病名錄、申報表格與申報流程等,加強對有關法律的認識,合力預防及應對動物疫病的傳播風險。

為讓動物診療業界認識《動物防疫法》內容,市政署於8月11日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舉辦業界講解會,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衛生監督廳廳長田紀洋及相關部門人員出席。市政署人員介紹了有關法律內容,當中強調法律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須在24小時內向相關權限實體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作出具名申報,未依法作出申報可被罰款五千至二萬澳門元。另外,亦應填寫動物疫病申報表。申報表主要須填報動物現存地址、《動物疫病名錄》中的分類編碼、疾病資料、動物資料與飼主資料等,讓市政署人員能即時掌握懷疑感染疫病動物的基本情況,盡快作出應對處理。

有與會者查詢當發現懷疑或確診疫病個案後,除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相關權限實體申報外,應即時採取哪些措施,市政署回應時表示,應將動物或其屍體留置於動物診療活動場所或其他適當的地點,直至市政署人員到場處理;清潔或消毒有關設施、設備及物品;隔離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動物等措施。市政署收到動物疫病申報通知後,會派員到場進行流行病學的調查,在確認動物疫情後,會通報衛生局。同時,亦可基於懷疑或存在動物疫病等因素,命令採取防控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存有傳播動物疫病風險的設施、改善設施或運作模式、暫時關閉場所及地方、強制隔離動物等,以有效控制動物疫情對公共衛生的影響。不遵守有關命令者,須負刑事責任。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