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榮涉貪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張祖榮案在初級法院進行結案陳詞

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控辯雙方昨(10)日結案陳詞。控方代表在41版書面內容的結案陳詞中提到,第1被告張祖榮涉嫌多次利用職務便利洩露政府機密資料包括移民申請進度等,協助以第4被告、商人吳國壽為主腦的犯罪集團,為有意取得投資移民資格的人士「搭路」。而辯方律師則指,控方沒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證實張祖榮有收取吳國壽的賄款,認為貪污等指控純屬推斷。

控方代表、檢察官在結案陳詞時指出,吳國壽開設多間空殼公司,其犯罪集團分工明細,有一套既定程序製作假文件,替內地人申請移民,第六被告余淑華、第七被告楊淑津高度參與和執行集團工作,從移民申請個案中分紅。張祖榮則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向犯罪集團政府機密資料。控方亦舉證張祖榮以不同方式收受吳國壽給予的不正當利益,包括其妻女在吳開設的壹建建築工作,但二人並無上班的痕跡仍收取過高薪酬;吳亦會透過張祖榮在內地的情婦、第10被告曾春梅輸送利益,廉署在吳處找到曾的提款卡,吳曾經將20多萬元存入曾的內地戶口,曾收錢後輾轉將錢匯到一張提款卡戶口內,該提款卡在張祖榮身上搜到;張祖榮亦有透過女兒向吳洩密,又指他持有至少 2個中轉帳戶收受吳利益。

控方認為,張祖榮作為貿促局最高領導人仍然多次洩密,嚴重違反公務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職業操守,即使他沒有親口洩密,但不代表沒有參與犯罪集團。

張祖榮的辯護律師在長達 2.5小時的結案陳詞中表示,控方沒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證實張祖榮有收取吳的賄款,認為貪污等指控純屬推斷。控方曾稱張祖榮利用賄款購買2隻合共23萬元的手錶,以及將至少50萬港元現金交給涉案人吳金銓,存入賭廳收取利息。辯方則指出,張祖榮平均年收入約130萬至140萬元,當時亦有將本澳一個物業透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横琴物業,餘下款項足夠借給吳金銓及購買手表,而吳金銓1個內地帳戶顯示,已向張祖榮還款,指控方理據不足。

據悉,張祖榮被控18宗罪,包括1項犯罪集團罪、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1項違反保密罪、3項濫用職權罪、6項清洗黑錢罪、3項《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中的資料不正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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