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民防法案》 發放謠言負刑罪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民防法律制度》法案獲得大比數通過。法案中爭議較大的第26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則以27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答議員提問時表示,該罪以公罪論處民防事態下的惡劣行為是正當及必要,而構成有關罪行的要件非常嚴謹,警方會以客觀事實作標準進行判斷。

謠言罪」入罪成爭議點

在《民防法律制度》法案討論過程中「謠言罪」入罪成爭議點。議員區錦新、蘇嘉豪、高天賜反對引入新罪行,當中區錦新認為「謠言罪」或威脅言論自由;蘇嘉豪則不認同現階段有必要另立「謠言罪」,變相產生寒蟬效應;高天賜認為「謠言罪」定義模糊,擔心市民誤墮法網。

黃少澤表示,在立法會小組討論時已清楚解釋刑事化的理據。法國、瑞士等國家對虛假訊息傳播均會進行刑事化制裁。本澳現時針對造謠、傳謠的罪名未能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完全匹配,規範上存在很多漏洞。

法案是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特定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並非在期間公眾及媒體的正常溝通或報道行為。而且罪名針對造謠、傳謠的人士必然是出於故意,強調善意者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黃少澤解釋,大災大難期間民眾情緒穩定與否對開展民防工作好重要,虛假資訊會危害公眾利益及影響政府與市民之間信任。他又舉例,在大災難期間,有居民於網上稱「自來水供水有毒,千奇唔好飲」,而局方得悉網上有關言論後,會及時向自來水公司求證,並作出澄清,如作案人在本澳供水有限的情況下散播謠言,而具有目的性,擾亂社會秩序,則涉嫌違反該法案。

黃少澤又強調,警方執法時會多方核查舉證,48小時內送呈檢察院,檢察院按客觀依據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絕對有法可依,「唔係警察話曬事,同你有一啲牙齒印,跟進我就借機會去搞你」,加上「謠言罪」入罪構成要件相當嚴謹,形容「要入罪都好難」。

據了解,《民防法律制度》規定構成「謠言罪」入罪的五個要件,即宣布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下,必須有意圖、編造虛假資訊、主觀行動且引起公眾受驚不安等。

另外,政府建議法案生效日期改為今年9月15日,以令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後,立法會及政府均具備足夠時間進行後續所需程序。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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